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题目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
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 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 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 “民事行为”的表述 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 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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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26 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行诉若干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2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2)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李某等人如认为不合法,不能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类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形成的共同诉讼。
    (4)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3题:

    陈某与李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B.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因须先征求陈某的同意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
    (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李某已经通知陈某,债权转让对陈某生效,陈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王某付款。

  • 第4题:

    李某为精神病人,其妻将其交给王某照看,王某因一时疏忽导致李某跑出王某家,李某在外闲逛时将陈某无故打伤,那么关于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一人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B.仅由李某之妻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C.应当由王某和李某之妻共同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D.王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 第5题:

    华某从小屯村委会获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经县政府批准,乡政府决定将该果同卖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将果树铲除,并兴建厂房。对乡政府出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可以起诉
    B:小屯村委会可以起诉
    C:被告是县政府
    D:被告是乡政府

    答案:A,B,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土地使用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管理人。本题中,华某是果园的使用权人,小屯村委会是土地管理者,故均有权起诉,A、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在本题,对外决定机关是乡政府,且非行政许可案件,故被告仍是乡政府,而非C项所称批准机关县政府。D项正确。

  • 第6题:

    李某与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一套住宅给陈某,但因李某需要继续使用该住宅,双方于是约定在3个月后办理过户登记,约定的同时在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2个月后,李某擅自以70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曾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与陈某之间的约定属于占有改定,陈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曾某不知情,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C.若陈某知晓李某将房屋出售给曾某,但未做表示的,则曾某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D.因未经陈某同意,故曾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第7题:

    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
    • 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 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
    • 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

    正确答案:B

  • 第8题:

    某县工商局在检查李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李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王某负责保管,其中,保管费应由()承担

    • A、李某
    • B、县工商局
    • C、王某
    • D、李某和县工商局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已知,陈某与李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因与同事李某发生矛盾,被李某殴打致伤,本案中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派出所办案民警告知张某当天是星期六,让张某下周一工作期间再来报案
    • B、办案民警陈某与张某一同到其单位将李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 C、民警陈某将传唤李某的情况通过电话通知了李某的妻子
    • D、民警陈某经与所长王某商量,决定对李某处行政拘留5日

    正确答案:C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关于陈某房屋租赁的表述,正确的为(  )。
    A

    陈某出租商铺的租金,由陈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议定

    B

    经陈某同意,李某可以将该商铺转租,并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C

    在租赁期限内,无须陈某同意,李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改变房屋用途

    D

    在租赁期限内,无须陈某同意,李某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拆改房屋结构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2008年4月2日,陈某与李某签订一份租赁机械协议,约定由李某租赁陈某的一台挖掘机,并对租金数额及支付时间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在4月10日将所租机械提供给李某。后因李某未按期支付租金'陈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李某主张自已是代表某村委会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某村委会对李某的陈述予以认可,但表示无钱支付租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只能要求李某支付租金,无权要求某村委会支付租金,因为陈某与该村委会之间存在租赁合同

    B.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C.陈某有权先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就其不能支付的部分,再要求村委会承担补充责任

    D.陈某可以选择要求李某或者村委会支付租金,但一经选定,就不得再行变更


    正确答案:D
    D。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第14题:

    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经过的证言。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查看材料

    A.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力优于陈某的证言
    B.陈某的证言应当有陈某的签名
    C.陈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
    D.陈某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陈某的证言证明对象不同,无法比较证明力大小。故A的说法错误。BCD的说法正确,均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依据,B项的依据为第13条,C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1款,D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3款。

  • 第15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 。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 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
    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 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 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 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 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 “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 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17题:

    财政部门对某厂(国有小型企业)2019年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3月该厂精简机构将财务科撤并到综合办公室,由厂办主任陈某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陈某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未取得任何会计专业职务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由出纳兼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并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3)每月报表由出纳编制并签章后报送;
    (4)发放工资时,编制工资单、提取现金、分发工资、记账均由出纳一个人兼办;
    (5)原工资核算岗位的李某调往设计科,其工作交给王某,由人事科科长监交,后来王某发现李某移交的资料有短缺的问题。
    如果精简机构后,该厂指定陈某为会计主管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能担任该厂的会计主管人员
    B.陈某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该厂情况,可以担任该厂的会计主管人员
    C.陈某从未从事会计工作,不能担任该厂的会计主管人员
    D.陈某既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也没有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不能担任该厂的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D
    解析: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第18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效力未定的合同

  • 第19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的要求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方协商未获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 第21题:

    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经过的证言,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力优于陈某的证言
    • B、陈某的证言应当有陈某的签名
    • C、陈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
    • D、陈某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某日,快递员陈某送货到李某家。按门铃超过15分钟仍不见响应,便敲门入室盗窃。正当陈某取得财物欲离开时,李某回家,陈某见状拨出匕首,将李某刺伤,然后逃离。事后,李某伤重死亡,陈某被抓捕归案。本案中,陈某犯了()。

    • A、故意杀人罪
    • B、盗窃罪
    • C、抢劫罪
    •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单选题
    某日,快递员陈某送货到李某家。按门铃超过15分钟仍不见响应,便敲门入室盗窃。正当陈某取得财物欲离开时,李某回家,陈某见状拨出匕首,将李某刺伤,然后逃离。事后,李某伤重死亡,陈某被抓捕归案。本案中,陈某犯了()。
    A

    故意杀人罪

    B

    盗窃罪

    C

    抢劫罪

    D

    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孙某将房屋事先出租给王某并已交付,导致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孙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A项,王某为合同优先履行的承租人且已占有租赁物,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项,王某为合同优先履行的承租人,并且依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陈某作为与李某成立转租合同的相对人,与王某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D项,陈某与孙某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