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粱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粱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

题目
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粱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粱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 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B.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C.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D.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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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作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参考答案:
    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入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l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讲解:
    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谋” 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菱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I5周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 第2题:

    王家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他盖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屋被烧毁。丙的生母见此情况,就将自己住的房子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暂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正确答案:A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收养的效力
    「解析」《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丙未对其生父母尽扶养义务;胡某对丙之生母亦不享有继承权。

  • 第3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3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共犯的认定十分重要,是否成立共犯最重要之点是共同的故意,尤其是二人虽然共同作案但是彼此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认为是共犯。这种问题是肯定要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罪责的差别。在抢劫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如:甲乙丙入户盗窃,甲乙进去了,丙留在外面,结果甲乙二人使用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但丙仍然是盗窃,两者差别很大。下面我们讨论具体问题。A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中,一人放弃犯罪,未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影响共犯的成立。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到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那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为属于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共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二是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认为是实行犯。当然这种说法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实际,因为在我国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但参与命题的学者特别是留日的学者受这种说法的影响很大,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我们暂时就这样掌握。同理,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唆的方式但是他们不是共犯,因为对方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
    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贪污罪犯窝赃、销赃,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犯;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定为单独犯罪就可以了;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这是共犯经常涉及的焦点问题,要加以注意;第四,甲杀了人后又指使乙去毁灭证据,甲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本身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盖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行为,是主罪(盗窃、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成罪,作为主罪(杀人、盗窃)的一个部分来考虑即可。换言之,杀人之后毁尸的、盗窃之后销赃的,在定杀人、盗窃罪时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

  • 第4题:

    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二人经常一起赌博,某次赌博,甲欠下乙五万元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要未果。于是,乙于某日伙同朋友丙某,谎称打牌将甲约到丙家扣押,声称如不归还五万元的赌债,就不放甲回家,并让丙给甲的老婆打电话催甲的老婆筹钱还债。甲多次欲强行离开,被乙和丙联合制服而未能如愿。两天后,甲的老婆筹到两万元钱给乙,乙才让甲离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某构成绑架罪

    B.丙某构成绑架罪

    C.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D.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A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丙和乙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 第5题:

    甲某(女)给丙某(丙某系甲某的小叔子)投了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祥运定期保险。此后,甲某为骗取保险金,与乙某密谋杀害丙某。某日晚8时许,甲某与丙某在临平看了店面后,甲某打电话给乙某,告诉乙某自己所在的位置,当乙某找到甲某、丙某后,甲某以乙某要回许村,叫丙某带乙某回家为由,叫乙某坐在丙某的助动车后座上。丙某带乙某在前,甲某一人骑助动车在后,当行至临平镇长树村机埠时,乙某用手势示意甲某停车,稍后,乙某以要小便为由下车,并拿出事先准备的铁榔头,猛击丙某的头部数下,致丙某严重颅脑外伤伴急性失血死亡。

    根据资料回答 80~81 题。

    第 80 题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C.对甲某应当数罪并罚

    D.对甲某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
    甲某投保时,就具有进行诈骗的目的,因此,其投保行为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甲某骗保险金未得逞,故认定保险诈骗未遂。

  • 第6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和王某
    D.甲、乙、丙和王某


    答案:A
    解析:
    解析: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 第7题: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甲被其父亲采用捆绑的方式强制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甲如实供述,也只能以坦白认定,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 第8题:

    甲乙二人因为丙某看了他们一眼,就上前质问并殴打丙某,在丙某揪住甲某衣领时,甲某掏出牛角刀向丙某的胸部猛刺一刀,致丙某倒下。乙某冲上去也揪住丙某的衣领,欲再次殴打。甲某见状,喊:“别打了,够了!”乙某随之与甲某一同离开。乙某不解地问甲某为何轻易放过丙某,不打了。甲某说,以后你就知道恶劣。丙某被刀扎而当场死亡。()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C、乙某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D、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多选题
    甲乙二人因为丙某看了他们一眼,就上前质问并殴打丙某,在丙某揪住甲某衣领时,甲某掏出牛角刀向丙某的胸部猛刺一刀,致丙某倒下。乙某冲上去也揪住丙某的衣领,欲再次殴打。甲某见状,喊:“别打了,够了!”乙某随之与甲某一同离开。乙某不解地问甲某为何轻易放过丙某,不打了。甲某说,以后你就知道恶劣。丙某被刀扎而当场死亡。()
    A

    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乙某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

    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A

    甲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在1999年4月2日至2001年3月25日,多次与幼女乙某、丙某、丁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丁某怀孕

    B

    甲某强奸乙某之后,乙某因为害怕张扬出去影响自己的声誉,没有告发。甲某则以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相要挟,多次逼迫乙发生性关系。乙某忍无可忍,向司法机关告发

    C

    甲某(男)在假期遇到同厂职工乙某(女),邀其到家中坐坐,然后提出跳舞。甲某以为乙某对其有意,乘势把乙某推到床上,意欲发生性关系。乙某意识到甲某的意图之后,将甲某从身上推开,斥责甲某下流。甲某立即跪地道歉,并求乙某不要告诉他人

    D

    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园见戊某(女)。甲某即对乙、丙、丁说,信不信我能把她搞到手(指发生性关系),乙、丙、丁说不信。甲即上前和戊某搭话,结果遭到斥责。甲某恼羞成怒,打了戊某一个耳光,并上前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的乳房上乱摸。戊某叫喊,甲某因害怕触犯众怒,慌忙逃走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选项A中,甲已满14岁,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虽属自愿,但由于甲与三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一人怀孕,已经不属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B中,甲第一次强奸乙,已构成强奸罪,后又以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相要挟,对乙施加精神上的强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甲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连续犯。
    选项C中,甲虽有与乙性交之故意,但是没有采用强制手段,并在乙斥责后下跪道歉,并求乙某不要告诉他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选项D中,甲采用殴打等强制行为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的乳房上乱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不构成强奸罪。甲某虽对乙、丙、丁表示要和戊某发生性关系,但从其后的行为看,仅仅是犯意表示,不能认定为具有强奸的故意。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A

    张某

    B

    甲公司

    C

    乙公司

    D

    张某、甲公司、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并允诺事成后给乙某1万元好处费。其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找丙某买三轮车为由进入丙家,将丙某杀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作案过程中,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则(  )。
    A

    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

    乙某没有犯甲某所教唆的罪,甲某属于教唆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

    甲某是教唆犯,在此案中应当作为主犯处罚

    D

    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甲乙有故意杀人的预谋,且乙实施了杀人行为,故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项,根据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项,《刑法》第29条规定,甲教唆乙实施杀人行为,并许以好处,带其事先侦察辨认丙,且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
    D项,《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乙在作案过程中,因于心不忍,主动放弃杀人行为,成立中止犯,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乙是在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供述了其他犯罪,属于自首

  • 第13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参考答案:A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 第14题:

    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理由成立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 第15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 第16题:

    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A、张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张某、甲公司、乙公司


    答案:C

  • 第17题:

    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梁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梁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B. 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C. 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D. 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解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
    (1)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

  • 第18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 第19题: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A、甲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在1999年4月2日至2001年3月25日,多次与幼女乙某、丙某、丁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丁某怀孕
    • B、甲某强奸乙某之后,乙某因为害怕张扬出去影响自己的声誉,没有告发。甲某则以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相要挟,多次逼迫乙发生性关系。乙某忍无可忍,向司法机关告发
    • C、甲某(男)在假期遇到同厂职工乙某(女),邀其到家中坐坐,然后提出跳舞。甲某以为乙某对其有意,乘势把乙某推到床上,意欲发生性关系。乙某意识到甲某的意图之后,将甲某从身上推开,斥责甲某下流。甲某立即跪地道歉,并求乙某不要告诉他人
    • D、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园见戊某(女)。甲某即对乙、丙、丁说,信不信我能把她搞到手(指发生性关系),乙、丙、丁说不信。甲即上前和戊某搭话,结果遭到斥责。甲某恼羞成怒,打了戊某一个耳光,并上前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的乳房上乱摸。戊某叫喊,甲某因害怕触犯众怒,慌忙逃走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匕首刺伤。甲某夺路而逃,这里,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一拳打在丙某的鼻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乙某等人对甲某造成轻伤,甲某对丙某造成轻伤。  甲某伤害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丙某不是不法侵害人,其抓甲某的行为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

  • 第21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

    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

    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

    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向乙某收买。

    D

    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上述分析得知,甲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的,在乙某届期未能偿还期对丙某的债务时,乙某可以就质物行使其质权。而甲某则可以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