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疏忽大意的过失 B:意外事件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间接故意

题目
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意外事件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间接故意

相似考题
更多“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相关问题
  • 第1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不料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包括?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CD

  • 第2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BCD
    黄某意图杀张某却烧死李某的情形,属于刑法上的对象认识错误。李某的死亡虽然不是黄某所期望的,但是,值班室内人的死亡却是其期望的,因此,李某的死亡是黄某主观意图范围之内追求的内容。所以,误把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与乙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 第3题:

    成某,男,25岁,系待业青年。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做一般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如果简某不嫁给他,无论谁与简某交友,他都教训谁。如果还不成,他就毁了简某的容,并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滋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做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被判刑。简某乘机向法院提出与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法院应当认定成某与简某之问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简某属于受胁迫而与成某结婚,故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婚姻法》第11条。考生在作答此案例时,应当注意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期限。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
    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了两枪且均击中要害部位
    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
    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 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 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D.贾某与韩某有仇,某曰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 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


    答案:D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 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童某的行为与夏某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B项。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C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D项。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 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贾某的行为与韩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第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黃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
    。黄某对张某之死所持的罪过是直接故意,因此,黄某对李某之死所持的罪过也是直接故意。

  • 第6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简某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B.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C.简某的起诉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
    D.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申诉
    E.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

    答案:E
    解析:
    选项A: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选项B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7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简某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B.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C.简某的起诉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
    D.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申诉
    E.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

    答案:E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中,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选项B、D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错误,选项E正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8题:

    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正确答案:间接故意杀人

  • 第9题:

    王某与邻居张某有矛盾,欲报复张某,一天其将毒药放入乡邻共用的水井中,致使赵某、李某死亡。公安机关讯问时,王某称其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为了报复张某,其不计后果。问:王某的投毒行为造成赵某、李某死亡的结果不属于()。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 B、故意杀人罪
    • C、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D、投放危险物质罪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投毒杀人案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A

    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

    B

    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

    C

    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D

    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题目中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即王某明知伤害周某后可能导致其血流不止的结果,却仍然施以轻伤,最终果真导致周某血流不止而亡,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尽管于某的投毒行为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根据条件说,若无于某的投毒行为,则章某就不会死。章某的饮酒行为属于不异常的介入因素,于某的不能阻断于某的偷渡行为与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项,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①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②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12题:

    填空题
    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正确答案: 间接故意杀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

    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感屈辱而自杀

    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


    正确答案:ABCD
    [答案] ABCD
    [评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3)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和第261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而选项A、D错误。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B错误。对于选项C,因为《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亦错误。故A、B、C、D均错误,均为正确选项。

  • 第14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中王某和周某是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两人是共犯。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是教唆犯,周某承担的任务是投毒,所以是实行犯。
    (2)王某和周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了毒药,但是还未曾投放毒药,也就是说还没有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所以他们的共同犯罪还停留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3)周某为了怕误毒杀自己孩子,所以不曾投毒,这一举动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作出的,而不是出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中止;王某的杀人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周某最终没有实行,而不是出于他自身意志的考虑,所以王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是共同故意杀人。其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

  • 第15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 第16题:

    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
    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
    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D: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选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不当选。

  • 第17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证据证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B.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理由认为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与税务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应先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

    答案:E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18题: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证据证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信
    B.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理由认为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与税务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应先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

    答案:E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第19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故意
    • B、过于自信的过失
    • C、疏忽大意的过失
    •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B,C,D

  • 第20题:

    伍某的女友离他而去,并结交了一个新男友周某。伍某恨周某夺去自己的女友,想寻机报复。一日晚上,伍某找来雷管、火药,在周某回家路上等候周某,准备将其炸伤。因周某当晚未回家,伍某的计划未得逞。随后,伍某好几次因条件不成熟而未能报复周某。于是,伍某将雷管、火药悄悄地扔掉了。伍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理解?

    • A、犯罪未遂
    • B、犯罪预备
    • C、犯罪中止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的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 B、直接故意
    • C、疏忽大意的过失
    •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多选题
    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

    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盗窃罪是指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事先财物由谁所占有。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有:①行为人有作为义务;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危害后果。
    AB两项,本题中,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但仍在强某的实力控制范围之内,不能认为是遗忘物,所以仍属于强某占有。梁某占有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CD两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险,不属于先前行为引起危险,梁某也不具有作为义务。且梁某没有送强某回家的行为与强某被冻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第23题:

    单选题
    旅游公司司机简某在送旅客前往旅游景点途中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游客张某受伤。下列关于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的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

    由旅游公司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B

    由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由简某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

    由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