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

题目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
解析:
。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
更多“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行为中,应纳营业税的有( )。

    A.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中国使用

    B.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中国使用

    C.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甲国使用

    D.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甲国使用


    正确答案:AB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在境内使用”是非常关键的。 

  • 第2题:

    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
    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A,B,D
    解析:
    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

  • 第3题:


    上海甲公司和日本乙公司于20 1 5年7月4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下称《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为:“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以及所有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应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有关事项发生争议。上海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本案例中合同争议的成因可能是什么?


    2.本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3.如仲裁协议无效,上海某公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4.如果上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
    解析:

    1.合同争议的成因较为复杂,从是否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争议的角度分为:


    (1)违约成因。合同订立建立在当事人的自愿与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是造成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


    (2)非违约成因。此类成因多种多样,如缔约过失、约定不明、情势变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


    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争议的成因可能是违约或非违约。


    2.(1)本仲裁条款无效。


    (2)理由:《仲裁法》第1 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虽然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有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且仲裁条款约定了解决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但是,该仲裁条款并未对仲裁机构作出约定,无法确定争议应提交哪一仲裁机构仲裁,且双方当事人亦未就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本案例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3.(1)鉴于仲裁协议无效,上海甲公司应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2)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日本乙公司在上海无住所,但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因此,上海甲公司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日本乙公司有符合其他地域管辖条件的,上海甲公司也可以向该等符合管辖要求的法院起诉。


    4.(1)上海甲公司起诉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主要是指在法律关系的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如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所涉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涉外民事诉讼相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有很多特殊规定。该上海甲公司起诉时,应当予以注意,这些特殊规定主要包括:①管辖问题;②法律适用问题;③外国法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④语言文字的选择问题。


  • 第4题:

    国外客户乙公司l0日向我国外贸企业甲公司发出发盘电报:“供应456吨异佛尔酮,净190千克桶装,每公吨CIF上海价1380美元,我方时间5日内复到有效。”甲公司于12日收到邮局递送的乙公司来电。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经过内部协商于17日回电接受乙公司的发盘。甲公司的接受是有效的,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 B、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发盘通知给最终用户丙公司,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直接
    • C、甲公司在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你方10日来电,每公吨CIF。上海价1375美元”。根据《国际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发盘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动,属于有条件的部分接受,甲公司的电报是还盘,不是接受。
    • D、甲公司在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你方10日来电,净190千克蓝色铁桶装”。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发盘做出了非实质性的改动,不属于有条件的部分接受,因而甲公司的接受是有效的。

    正确答案:C,D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乙公司10月20日的来电是否构成接受?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接受的有效条件之一是接受的内容应与发价的内容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变更了该项发价的条件,则不构成接受,构成还价。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第6题: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 第7题: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一切险的保险单、商业 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 雨和暗礁,承运人驾驶船舶出现失误,导致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 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下面问题: 如果中国某公司和法国某公司约定关于合同的一切争议由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 )。

    • A、如果中国某公司不付款,法国某公司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上海法院应受理
    • B、如果中国某公司不付款,法国某公司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法院应依仲裁条款驳回起诉
    • C、如果中国某公司不付款,法国某公司向上海法院起诉,法院应依仲裁条款驳回起诉
    • D、如果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不付款,法国某公司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上海法院应受理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未成立。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 第9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9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女士衬衫400打,限10月8日复到有效。10月5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7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答复,也没有发货。问交易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交易不成立。
    (2)我方不需要发货。因为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①受盘人作出还盘;
    ②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③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④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⑤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受盘人在接受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其二是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 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同成立需要有两个步骤,即发价和接受,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合同都不能成立。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关系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美国甲公司于4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中国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小麦20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CIF大连,9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5月9 日回电:“你方4月9 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须提供卫生检疫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D.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正确答案:D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本题甲公司没有给予答复,乙公司回电已构成新要约。

  • 第14题:

    美国甲公司给广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大米数量 180 吨,单价 CIF 厦门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你方应在两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广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美国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船。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据此判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厦门乙公司的还盘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条款,构成了一个新的要约,所以原合同没有成立,选项 D 当选。

  • 第15题:

    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同成立需要有两个步骤,即发价和接受,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合同都不能成立。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关系不成立

  • 第16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第17题:

    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 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 B、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 C、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 D、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第19题:

    美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500台收割机,每台CIF天津3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的发盘构成要约
    • B、乙的回复构成承诺
    • C、乙的回复是新的发价
    • D、乙的回复是还价
    • E、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问答题
    我A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受到法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上海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同不能成立。原因是:
    B公司16日发盘,经A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
    ①我A公司不应接受B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②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美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500台收割机,每台CIF天津3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的发盘构成要约

    B

    乙的回复构成承诺

    C

    乙的回复是新的发价

    D

    乙的回复是还价

    E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

    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

    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

    B

    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

    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

    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
    B项,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
    C项,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属于一个新的要约。
    D项,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