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由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 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 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