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A:违法发放贷款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题目
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

A:违法发放贷款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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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参考答案:B, D

  • 第2题:

    韩某收购,贩运假银元600枚,冒充真银元出售100枚,得到3000元。不久,韩某又用剩余的假银元购得珍贵古画一幅,藏在家中,伺机偷运出国牟取暴利。韩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B.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C.诈骗罪

    D.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


    正确答案:C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3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4题: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实际支付定金的条件,该定金合同才生效。本题中,韩某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汪某不享有支付定金的请求权。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汪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汪某韩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汪某有权请求韩某支付合同价款。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生效与否与是否交付定金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因此,汪某是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所以选项C错误。

  • 第5题:

    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寸续期间为5年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韩某下落不明,其债权人胡某提出要代位行使韩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以收回债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正确答案: 不可以。因为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第6题:

    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B、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C、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D、韩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A,C

  • 第7题:

    多选题
    海关工作人员韩某收受A企业“辛苦费”1万元,违反国家规定,为A企业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2份,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9万元。侦查期间得知韩某怀孕2个月。下列关于韩某的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韩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B

    韩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C

    除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D

    侦查机关可以对韩某采取取保候审

    E

    法院判决韩某有期徒刑2年,应对其宣告缓刑


    正确答案: E,B
    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A

    投机倒把罪

    B

    挪用公款罪

    C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D

    贪污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正确答案: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学生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酒精燃在本组学生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

    学校和宋某

    B

    宋某和李某的监护人

    C

    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D

    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不定项题
    W机构对宋某的卖方主体条件确认的谨慎做法为()。
    A

    只要宋某个人签字同意出售该房产

    B

    要求宋某提供韩某的结婚证

    C

    要求宋某先将韩某出资的部分返还

    D

    要求宋某出示韩某同意并签字的出售该房产的书面材料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正确答案: 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韩某2011年11月当选为某基金会的监事,根据有关规定韩某的任期不得超过( )年。

    A.3

    B.10

    C.2

    D.5


    正确答案:D
    基金会除理事外,还设有监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都不得超过5年。

  • 第14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 第15题:

    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学校和宋某
    B.宋某和李某的监护人
    C.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答案:C
    解析:

  • 第16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正确答案: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 第17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 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 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多选题
    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韩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韩某系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韩某把该6万元的定期存款为薛某提供质押担保.
    符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实质要件韩某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质押行为是明知的、主动的,因此,韩某以质押行为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 第20题:

    多选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B

    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C

    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创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韵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

  • 第21题:

    问答题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

    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项,《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4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项,《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这几种情形。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

  • 第23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