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题目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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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
    【问题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问题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问题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 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问题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解散决议以3/4表决权赞成而通过。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第2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超过全部表决权的2/3,故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乙公司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第3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 第4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5题:

    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 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 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 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正确答案:B

  • 第6题:

    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

    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虽然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实际缴纳完毕,但其出资义务按照甲公司章程规定在2017年5月缴足即可。因而在2015年12月,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完全合法,并不存在权利瑕疵。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其出资因为客观因素而发生贬值,文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如果文某不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乙公司既不是甲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甲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文某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

  • 第7题:

    多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李某、陈某等五方达成协议,拟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各种出资方式中,不合法的有( )
    A

    甲公司以其公司商誉作价40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作价200万元出资

    C

    王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

    D

    李某以其持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某公司股权出资

    E

    陈某以100万元人民币出资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 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
    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第9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l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

    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

    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两公司与李某、吴某、王某三个自然人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出资方式不合法的是( )
    A

    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拥有的某知名商标作价100万元出资

    C

    李某以经评估的价值为50万元的股份出资

    D

    吴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E

    王某以150万元人民币出资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教材章节/页面:4-71

  • 第13题:

    2018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
      2019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有特别规定,各股东可以均等行使表决权。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3/4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 第14题:

    2016年1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刘某共同投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00万元,赵某、刘某各自以货币出资200万元;公司设立一周内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按照1:1:2:2行使表决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对其他事项没有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刘某各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赵某仅支付50万元出资,剩余部分一直未缴纳,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调查发现,刘某的200万元出资是因受贿取得的。
      2017年11月,乙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准备将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赵某和刘某,甲公司和刘某同意。赵某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刘某以受贿所得货币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如何处置?请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赵某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应当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5分)
    2.对于刘某以受贿所得货币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0.5分)根据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分时,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1.5分)
    3.乙公司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0.5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和刘某同意该转让行为,因此可以转让。(1.5分)

  • 第15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第16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根据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解散决议以3/4表决权赞成而通过。

  • 第17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8题:

    多选题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出资不合法的是()。
    A

    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

    刘某以价值20万元的专利权出资

    D

    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窦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两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

    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100万元出资

    C

    张某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

    D

    杨某以其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B

    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C

    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D

    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