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 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题目
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
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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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8 年 12 日天力商场与振兴冰箱制造厂协议商定:天力商场向振兴冰箱厂订购其制造的银海岸冰箱 2000 台,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前交货。2009 年 4 月 10 日,振兴冰箱厂根据协议要求完成交货,并收到了天力商场的货款。2009 年 6 月开始,有顾客陆续到商场要求退货,称其购买的银海岸冰箱制冷效果不好。于是天力商场要求振兴冰箱厂退货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天力商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振兴冰箱厂称,冰箱制冷不好,主要问题在于冰箱的压缩机,为其提供压缩机的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应该负主要责任,于是要求法院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被告,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能否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本案当事人?


    正确答案:不可以。

  • 第2题:

    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更换。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双方发生争执。该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据此,该商场对电冰箱只维修不退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 第3题:

    甲从天顺商店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医疗费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是由天顺商店委托鲁达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冻措施,致使罐头在运输途中有一些变质,运回后天顺商店交由兴华储存公司储存,兴华公司未采取冷冻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的甲应向谁请求赔偿?()

    • A、天顺商场或鲁达公司
    • B、天顺商场或兴华公司
    • C、天顺商场或红星肉厂
    • D、鲁达公司或兴华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4题:

    问答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
    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单选题
    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公民甲应向()请求赔偿。
    A

    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

    B

    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

    C

    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

    D

    天天公司或湖月公司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依产品责任法,因产品责任侵权致人损害的。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或储藏者追偿。

  • 第7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 第8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

  • 第9题:

    问答题
    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更换。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双方发生争执。该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据此,该商场对电冰箱只维修不退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甲应向谁请求赔偿?(  )
    A

    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

    B

    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

    C

    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

    D

    天天公司或湖月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C项正确。

  • 第11题:

    问答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