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 B:乙说:某女说

题目
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
B: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C:丙说:如果某男要求某女不再婚,某女也有权要求某男不得再婚,这样就平等了
D:丁说:孩子由某男抚养,孩子成年之后,则只有对某男的赡养义务,没有对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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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3年1月,张玉春(女)与赵玉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赵小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2005年11月张玉春再婚,赵玉山几次接孩子未果。2006年1月。赵玉山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张玉春向法院起诉。问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

    A.张玉春与赵玉山均为赵小山的监护人

    B.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张玉春不允许赵玉山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赵玉山欲行使对赵小山的抚养权,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正确答案:ABD
    「考点」监护人的设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解析」A项,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是监护人。B项,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有效。《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C项不正确。

  • 第2题:

    王(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王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王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三百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由王某抚养。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和J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王抚养。


  • 第3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 第4题:

    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答案:A
    解析:
    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分析董男与曾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同样,董男的高收入和曾女的困难,并不能否定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所以,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 第5题:

    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

    A:某男
    B:某男的父母
    C:某女
    D:某女的父母

    答案: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

  • 第6题:

    本人婚姻双方都是再婚情况,女方生育两孩子,离婚后抚养一个女孩子。本人前段婚姻无生育孩子,这样可以在申请生育一个孩子吗?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 第7题: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80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8年初,两人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9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该案例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故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B、男方没有义务支付该孩子的抚养费
    •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苏某(男)与牛某(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1992年牛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婚外性行 为。不久,牛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牛某没有告诉宋 某。199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1996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 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苏某动手打了牛某,牛某一 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苏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苏某的追问之下,牛某说出了事情的真 相。苏某决定与牛某离婚,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牛某抚养,苏某 不承担抚养费。1998年5月.双方正式离婚。婚后牛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 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 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1998年10月,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

    正确答案: 有。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本人婚姻双方都是再婚情况,女方生育两孩子,离婚后抚养一个女孩子。本人前段婚姻无生育孩子,这样可以在申请生育一个孩子吗?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苏某(男)与牛某(士)于199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2002年牛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婚外性行为。不久,牛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是宋某的,但牛某没有告诉宋某。200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2006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苏某动手打了牛某,牛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苏某亲骨内的事实,在苏某的追问之下,牛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苏某决定与牛某离婚,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牛某抚养,苏某不承担抚养费。2008年5月,双方正式离婚。离婚后牛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孩子是其亲生的,但拒绝支付抚养费。2008年10月,牛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结合相关法律,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王(女)与张(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王生了一个男孩后,张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王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张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王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张每月付给抚养费三百元。张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由王某抚养。张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他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和J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王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父母不离婚,孩子能要抚养费吗?

    正确答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我与前妻系协议离婚,当时约定由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元。现在离婚已经有五年了,我想要求变更抚养费,请问,抚养费的变更应从何时计算?


    参考答案:抚养费的变更应以发生了得请求变更抚养费的事实为依据,而这一事实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因此,确实具备了得以变更抚养费的事实,原则上应当以该事实发生之月为抚养费变更的起算点。当然,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其他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 第14题:

    某男与某女均同意离婚,且女儿随女方生活。但对抚养费达不成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

    A.教育费用

    B.生活费用

    C.医疗费用

    D.经营费用

    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参考答案:A, B, C

  • 第15题:

    某女与某男在初中、高中一直是同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各自走上了工作岗位。高中同学聚会之后,某女与某男的联系增多,并逐渐确定了恋爱关系。3年后两人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两人便开始争吵。当女儿2周岁时,某男到海南做生意,某女仍在北京工作,一人抚养小孩。一年的春节期间,某女带着女儿去海南,发现某男在海南有同居的第三者。某女立即回到北京,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某男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那么,针对某男和某女的情况,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应遵守的原则是:

    A:根据双方未来收入情况,照顾收入低的一方原则判决
    B: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C:根据共同财产的来源情况,谁的贡献大,就判决谁多得
    D:根据双方的消费习惯,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节俭,就判决谁多得

    答案:B
    解析: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是调解离婚的,财产纠纷也是协商解决的。只有在诉讼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涉及法院应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是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从提供的选项内容来看,只有B选项内容符合要求。

  • 第16题: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本题中马男和杨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只是表明杨女愿意独立承担抚养义务,并不说明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免除或终止,更不表明女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在作为实际抚养人的母亲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依法作为被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教育费。对此,《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ABC选项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是正确的,D项错误。

  • 第17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18题:

    父母不离婚,孩子能要抚养费吗?


    正确答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第19题:

    某男与某女均同意离婚,且女儿随女方生活。但对抚养费达不成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

    • A、教育费用
    • B、生活费用
    • C、医疗费用
    • D、经营费用
    • 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固当时乙士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  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  (2)孩子已过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  问: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某男与某女均同意离婚,且女儿随女方生活。但对抚养费达不成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
    A

    教育费用

    B

    生活费用

    C

    医疗费用

    D

    经营费用

    E

    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苏某(男)与牛某(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1992年牛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婚外性行 为。不久,牛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牛某没有告诉宋 某。199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1996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 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苏某动手打了牛某,牛某一 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苏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苏某的追问之下,牛某说出了事情的真 相。苏某决定与牛某离婚,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牛某抚养,苏某 不承担抚养费。1998年5月.双方正式离婚。婚后牛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 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 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1998年10月,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生父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亦称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无能力抚养而定。本案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应判决该非婚生子女随母共同生活,但生父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愿意抚养该子女,也可判决由生父抚养,生母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抚养该子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抚养,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担抚养教育该非婚生子,该婚生子与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董男与曾女于2018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B

    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C

    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D

    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正确答案: A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承担第20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曾女无权要求董男给予自己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