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A市沙发厂从某银行A市支行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6月2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A市支行在《A市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10年6月5日至9月5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A市沙发厂一直未去银行兑奖,到9月1日时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甲将领到的存单进行兑奖,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A市沙发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

题目
2010年5月10日,A市沙发厂从某银行A市支行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6月2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A市支行在《A市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10年6月5日至9月5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A市沙发厂一直未去银行兑奖,到9月1日时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甲将领到的存单进行兑奖,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A市沙发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疏忽大意不了解中奖情况所致。因甲拒绝归还,A市沙发厂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有奖储蓄存单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为无记名证券
B: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
C: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
D:只有原储蓄者才可以享受兑奖的权利

相似考题

3.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 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如以下情形存在,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4.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 73~75 题: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o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o月15目,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 73 题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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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 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 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 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 《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 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 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 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 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 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 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 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 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 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 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 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 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 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 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 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 审申请?( )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的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审判监 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

  • 第2题:

    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问: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商业广告,称在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系邀请不特定的顾客到百货大楼消费,向其发出要约,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2)周某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百货大楼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周某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百货大楼消费,系向百货大楼发出要约,百货大楼同意消费并给付周某奖券是对周某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百货大楼与周某之间的关于有奖销售的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且已生效。因此,百货大楼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百货大楼应履行交付中奖奖金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有奖销售广告时,并未公告领奖期限,因此,领奖期限并未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内容。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该行为由于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而百货大楼单方发布领奖期限,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领奖期限的行为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第16条第1款(要约的生效)、第21条(承诺)、第44条(合同的生效)、第45条(附条件合同)、第46条(附期限合同)、第60条第1款(全面履行原则)、第77条第1款(合同的变更)。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对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准确判定。

  • 第3题:

    ()是由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A、扬基存单
    • B、储蓄机构存单
    • C、欧洲美元存单
    • D、国内存单

    正确答案:A

  • 第4题:

    赵某(10年前因电信诈骗被判有期徒刑2年)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到银行提取诈骗所得。去年1月至今年5月,赵某雇佣他人前往A省B市、C省D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共计800余万元。此外,去年3月至10月,赵某还在B市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5万元。关于上述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B市或者D市公安机关均可对赵某等人在当地涉嫌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B、对赵某等人在B市和D市涉嫌犯罪案件可依法并案侦查
    • C、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 D、对赵某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C

  • 第5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工厂认为该存单由其购买,则一万元孳息由其享有,对不对?


    正确答案:不对。

  • 第6题:

    在受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只能接受以下哪些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交通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

    • A、市工行
    • B、县农行
    • C、中行某支行
    • D、异地市建行
    • E、交行授权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网点

    正确答案:A,E

  • 第7题:

    以下()不属于上海银行储蓄已停办产品。

    • A、大额可转让储蓄定期存款
    • B、房屋定期有奖储蓄
    • C、生肖存单
    • D、固定面额定活两便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问答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这100元面值的无记名有奖存单属于哪类经济法客体?

    正确答案: 有价证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工厂认为该存单由其购买,则一万元孳息由其享有,对不对?

    正确答案: 不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以下()不属于上海银行储蓄已停办产品。
    A

    大额可转让储蓄定期存款

    B

    房屋定期有奖储蓄

    C

    生肖存单

    D

    固定面额定活两便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王某认为存单由其占有,并进行了提示,这一万元应由其享有,对不对?

    正确答案: 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是由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A

    扬基存单

    B

    储蓄机构存单

    C

    欧洲美元存单

    D

    国内存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
    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原判决系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不得指令再审的情形。根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ABCD正确。

  • 第14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 D、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正确答案:A,B,C

  • 第15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这100元面值的无记名有奖存单属于哪类经济法客体?


    正确答案:有价证券。

  • 第16题:

    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100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获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王某认为存单由其占有,并进行了提示,这一万元应由其享有,对不对?


    正确答案:对。

  • 第17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可办理储蓄托收的是()

    • A、记名式存单(折)
    • B、有奖储蓄
    • C、不记名式存单
    • D、大额可转让存单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多选题
    以下()产品属于上海银行停办的储蓄产品。
    A

    大额可转让储蓄定期存款

    B

    房屋定期有奖储蓄

    C

    生肖存单

    D

    固定面额定活两便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6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6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朱某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5000元。储蓄所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账、核对单据查明系朱某的存单打印错误,即错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写为“160000元”,工商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但朱某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朱某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0000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工商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银行所述,被告朱某实际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应由朱某向法院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在诉讼中作被告。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法院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既包括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包括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且,这里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是根据起诉时原告的主张来认定,至于其民事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或者确实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则需要在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具体审理才能确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而不予受理,实际上是把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作为原告的起诉条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2018年5月10日,A市沙发厂从某银行A市支行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6月2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A市支行在《A市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18年6月5日至9月5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A市沙发厂一直未去银行兑奖,到9月1日时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甲将领到的存单进行兑奖,为一等奖,奖金1万元。A市沙发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疏忽大意不了解中奖情况所致。因甲拒绝归还,A市沙发厂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有奖储蓄存单的法律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为无记名证券

    B

    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

    C

    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

    D

    只有原储蓄者才可以享受兑奖的权利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该储蓄存单为无记名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
    CD两项,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所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证券上的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了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 第22题:

    问答题
    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6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6000元交给营业员。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朱某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5000元。储蓄所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账、核对单据查明系朱某的存单打印错误,即错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写为“160000元”,工商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但朱某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无奈之下,甲市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朱某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0000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工商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银行所述,被告朱某实际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处,因此,原告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应由朱某向法院起诉,甲市工商银行在诉讼中作被告。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属于确认之诉。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诉,依据其内容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本案中,工商银行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16000元的储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

    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B

    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

    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在受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只能接受以下哪些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交通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
    A

    市工行

    B

    县农行

    C

    中行某支行

    D

    异地市建行

    E

    交行授权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网点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