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题目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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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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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民蒋某与妻王某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甲与丙于1974年结婚后生有一女A,并收养一子B。乙与丁于1977年结婚后生有C、D两个女儿。1995年以前,蒋某、王某一直与其子甲共同生活。1995年甲因病死亡,蒋某、王某因与儿媳丙共同生活不便,即去其女儿家与乙、丁共同生活。1997年蒋某死亡,1998年王某病重期间,乙于丙、A、B 和丁、C、D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月15日,在乙护理其母去外地治病途中,因翻船事故二人同时落水,被救起后均已死亡。丁、C、D要求分割遗产,丙、A、B以乙生前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女婿、外孙女均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讼。
    试分析:
    此继承纠纷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1)该问题涉及继承权的放弃问题。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如果本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乙在其父亲的遗产没有分割以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而在其母亲没有去世前,放弃母亲的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即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在确定乙与其母在事故中死亡的时间时,推定其母先死,乙的两个女儿有继承乙母遗产的权利。
    (3)丁、C、D以转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三是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A、B可以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三是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四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丙则不享有继承权,因其未对公婆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是否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扶助。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是尽了一般性的义务,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 第2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有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A,C,D
    解析:
    甲去世没有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两个女儿都已去世,可由两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CD。

  • 第3题:

    甲因生病死亡,不久其子乙也在分割甲的遗产前死亡。那么下列人员中可以依照继承法继承甲的遗产的是(  )。

    A.乙
    B.乙的儿子丙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C.乙的叔叔
    D.乙的女儿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
    解析:
    该题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乙已经死亡,其继承份额应当由其儿子适用转继承,乙的女儿丁也可以转继承乙的遗产。由于乙后于甲死亡,不存在代位继承适用的情形。

  • 第4题: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生活独立,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3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B.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D.甲、乙的遗产归甲、乙所在的村所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转继承的问题。本题中,甲先于乙死亡,甲乙无父母子女,甲的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乙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便死亡,则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而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乙死亡,乙没有子女,即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因而应由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乙的遗产。而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个妹妹丁,因此,由丁继承乙的遗产,同时作为乙的法定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而取得甲的遗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评注】(1)熟记《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2)对于该考点的掌握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的继承,他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顺序参加继承。即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5题:

    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 第6题:

    甲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因一直反对宣告甲死亡,一病不起,于2012年12月1日死亡(除甲、乙、丁外无其他亲人),留有遗产30万元。甲、乙婚后生一子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因丙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受理乙的申请
    • B、丙死亡时,丁可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 C、丙死亡时,若乙曾对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D、若法院宣告甲死亡,对于丙的30万元遗产,丁可分得15万元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2000年万某死亡时没有立下遗嘱。万某有一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去世。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大女儿遗有一孙女乙,二女儿遗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丙和一养子女丁。他们哪些人有继承权?()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 B、丙 
    • C、丁 
    • D、乙、丙、丁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多选题
    2000年万某死亡时没有立下遗嘱。万某有一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去世。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大女儿遗有一孙女乙,二女儿遗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丙和一养子女丁。他们哪些人有继承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10题:

    多选题
    龚某于2002年3月死亡,其近亲属有妻子甲;大儿子乙;小儿子丙和女儿丁。乙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丙有一个刚满月的儿子。儿子乙于2001年车祸去世,继承开始后小儿子丙因病亦去世,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的女儿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B

    丙的儿子基于代位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C

    乙的女儿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D

    丙的儿子基于转继承可以取得龚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在本案中()
    A

    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

    B

    无权继承

    C

    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

    D

    3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均已成年婚嫁,甲随丙一起生活。乙及其妻子无法生育,领养一女儿小娟,丙早年丧偶,改嫁于丁,丁有一幼子小涛,一直由丙丁抚养。2009年丙突发恶疾而死亡,此后丁接替丙对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12年甲、乙在一车祸中双双遇难,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B

    小娟得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

    小涛得转继承甲的遗产

    D

    乙、丁和小涛均可直接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 D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甲有代位继承人小涛、乙有继承人妻、女,故应推定甲先死亡,故A项错误。按照规定,甲先于乙死亡,乙对甲的财产具有继承权,因乙在财产分割前死亡,则乙应继承的甲的财产将发生转继承,乙的养女小娟对甲的遗产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故B项错误。《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涛系丙的继子女,但是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小涛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丙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应当由小涛继承丙应当从甲处继承的财产,故C项错误。乙推定晚于甲死亡,故乙能直接继承甲的遗产,丁作为丧偶女婿对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小涛得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

  • 第13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14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我国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都只能继承已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故选ACD

  • 第15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 第16题: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意外死亡。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存款若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住房和全部存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1)选项AC: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2)选项BD:丁可根据甲的遗嘱继承甲的全部个人财产,乙和丙无权继承。

  • 第17题:

    甲的父母已死亡,配偶尚在,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其儿子有一个养女丁。乙在甲死亡前已经死亡。甲死亡后,留有遗产6万元。在本案中()

    • A、丁可继承遗产2万元
    • B、无权继承
    • C、丁可继承遗产1万元
    • D、3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中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 B、丙
    • C、丁
    • D、戊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甲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均已成年婚嫁,甲随丙一起生活。乙及其妻子无法生育,领养一女儿小娟,丙早年丧偶,改嫁于丁,丁有一幼子小涛,一直由丙丁抚养。2009年丙突发恶疾而死亡,此后丁接替丙对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12年甲、乙在一车祸中双双遇难,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B、小娟得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 C、小涛得转继承甲的遗产
    • D、乙、丁和小涛均可直接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多选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真题]
    A

    B

    C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22题:

    多选题
    王大爷于2018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2013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15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17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
    A

    王小超

    B

    吴蕾

    C

    吴丽

    D

    吴宇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在晚辈直系血亲中,只有该晚辈直系血亲为其继子女的,不能代位继承。本题中,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因一直反对宣告甲死亡,一病不起,于2012年12月1日死亡(除甲、乙、丁外无其他亲人),留有遗产30万元。甲、乙婚后生一子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因丙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受理乙的申请

    B

    丙死亡时,丁可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C

    丙死亡时,若乙曾对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

    若法院宣告甲死亡,对于丙的30万元遗产,丁可分得15万元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