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06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07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6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06年2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08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

题目
2005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06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07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6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06年2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08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C.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考题
更多“2005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06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07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6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06年2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08”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5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0/0的股份,2006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07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6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06年2月lO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08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C.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C
    73.【答案】AC 【考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规则【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王某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的股份,并且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因此王某有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刘某、关某和张某虽然共同持有的股份超过I%,但是张某连续持有的时间不到180日,因此三人无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2008 年2月10日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即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王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股东代表诉讼应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计划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且其表姐持有乙公司6%的股份

    C.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6%股份的丁某

    D.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表姐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因此B选项不属于一致行动人,A、C、D选项属于一致行动人。

  • 第3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第4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 第5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
    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
    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
    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
    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
    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

    答案:A,C,E,F
    解析:
    (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 第6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甲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乙公司的财务总监
    Ⅱ.甲公司参股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Ⅲ.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Ⅳ.自然人乙持有甲公司35%股份
    Ⅴ.张某在甲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乙为张某的妻子的姐夫

    A、Ⅰ、Ⅱ、Ⅲ
    B、Ⅰ、Ⅱ、Ⅴ
    C、Ⅰ、Ⅱ、Ⅲ、Ⅴ
    D、Ⅰ、Ⅱ、Ⅲ、Ⅳ
    E、Ⅰ、Ⅱ、Ⅲ、Ⅳ、Ⅴ

    答案:E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 第7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2015年9月真题]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A.Ⅰ、Ⅲ、Ⅳ、Ⅴ
    B.Ⅱ、Ⅳ、Ⅴ
    C.Ⅰ、Ⅱ、Ⅳ、Ⅴ
    D.Ⅰ、Ⅱ、Ⅲ、Ⅳ、Ⅴ

    答案: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第2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Ⅲ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才构成一致行动人。

  • 第8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 第9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 A、Ⅰ、Ⅱ
    • B、Ⅰ、Ⅱ、Ⅴ
    • C、Ⅲ、Ⅳ、Ⅴ
    • D、Ⅰ、Ⅱ、Ⅳ、Ⅴ
    • E、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A

    Ⅰ、Ⅱ

    B

    Ⅰ、Ⅱ、Ⅴ

    C

    Ⅲ、Ⅳ、Ⅴ

    D

    Ⅰ、Ⅱ、Ⅳ、Ⅴ

    E

    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Ⅲ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83条第2款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83条第2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⑪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⑫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Ⅲ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才构成一致行动人。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A

    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

    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

    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

    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第12题:

    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A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B

    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

    C

    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

    D

    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1)选项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选项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选项C: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王某只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不构成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 第13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

    D.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收购,而且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正确答案:ABD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第2款规定,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B选项正确。该种情形下收购了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1款第4项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股东陈某的行为符合第4项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收购陈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根据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4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

    D、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


    参考答案:A,B,D

  • 第15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与甲公司同时受控于A公司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亲姐姐,持有本公司1%的股份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法定的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和丙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担保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将质押的股票转让给乙公司抵偿货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B: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乙公司的股票
    C: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丙公司的股票
    D:乙公司不能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37、142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可以用自己持有的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但是不能用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因此以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质押无效,乙公司不能对本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但是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受让丙公司的股票,所以B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 2 %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丙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第18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为一致行动人的有( )。
    Ⅰ.甲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乙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Ⅱ.甲公司参股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Ⅲ.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Ⅳ.自然人乙持有甲公司35%股份
    Ⅴ.张某在甲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乙为张某的妻子的姐夫

    A.Ⅰ、Ⅲ、Ⅳ、Ⅴ
    B.Ⅰ、Ⅱ、Ⅲ
    C.Ⅱ、Ⅳ、Ⅴ
    D.Ⅰ、Ⅱ、Ⅲ、Ⅳ、Ⅴ
    E.Ⅰ、Ⅱ、Ⅴ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题中选项均正确。

  • 第19题:

    甲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作为候选人之一的张某是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且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如果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列选项中,张某可以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3%
    B.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5%
    C.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7%
    D.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9%

    答案:A
    解析: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张某个人间接持有甲公司0.9%(30%×3%)的股份,不违反规定;(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张某所在单位直接持有甲公司3%的股份,未超出规定范围。

  • 第20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 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
    • 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
    • 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2011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的股份,2012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13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12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12年2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14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 C、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D、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C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A

    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

    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

    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

    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下列人员中,可以接受张某书面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的是( )。
    A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某

    B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赵某

    C

    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王某

    D

    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刘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