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2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第10题:
甲、乙、丙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丙决定,委托甲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聘任丁执行合伙事务
第11题:
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第12题:
甲、乙、丙、丁对电脑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在同等条件下丁对该电脑享有优先购买权
戊善意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即使未征得丁的同意,甲、乙、丙也有权将电脑卖给戊
第1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一家服装店,因是好朋友,口头约定各出资5万元,平均分配盈余。 该服装店开业后,没有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没有起字号,没有推荐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没 有到工商部门登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
A.该服装店实质上是合伙企业,应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B.该服装店不是合伙企业
C.该服装店不受合伙企业法条调整,但可以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D.甲、乙、丙三人是合伙关系
第14题:
A.甲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甲的合伙人身份
B.乙可以随时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
C.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戊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第21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第22题:
第23题:
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