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题目
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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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间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秦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秦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秦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带狗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由于孙某只是管理人,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无权处分、可撤销合同。本案涉及物权、债权和侵权等知识,综合性极强,难度很大。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包括: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保留条款、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贵任的承担、善意取得、可撤销合同。考生在回答该案例分析题时,应当注意: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孙某和高某二人。

  • 第2题:

    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 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 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 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答案:A
    解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3题:

    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答案: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 121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 项说法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 132 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 2000 元医药费。故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 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 2000 元医药费。故 D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 第4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将狗送回家后3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l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将狗返还给孙某。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高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高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第l27条(动物致人损害),《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第54条第2款(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第55条第l款第l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l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案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高某和孙某二人。

  • 第5题:

    下列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A.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民宿翻墙进入隔壁居民家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路上故意逗老李饲养的狗,造成同行的游客孙某被咬伤,只能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C.游客王某驾车在野生动物园游览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下车被老虎咬伤,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D.游客王某带女儿到动物园游览时,动物园伺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里蹿出将其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
    解析:
    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路上故意逗老李饲养的狗,造成同行的游客孙某被咬伤,可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6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7题:

    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派出所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此案因民间纠纷引起,首先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予以调解处理。
    (2).如调解不成,因王某饲养的犬影响了他人的正常休息,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处警告处罚。

  • 第9题:

    甲某散养的宠物狗通过墙边鸡窝翻过院墙,窜入邻居院内并咬伤邻居一个5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

    • A、甲某
    • B、是小孩的家长
    • C、是甲某和小孩的家长
    • D、不是甲某也不是小孩的家长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将小区内一名正在玩耍的小孩咬伤,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蔡某要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

    小区物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

    小孩家长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小孩被狗咬着纯属意外

    D

    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没有提到被咬伤的小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动物饲养人即蔡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A选项说法正确,BCD三项说法均不正确。故本题参考答案为BCD。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

    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

    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

    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在戴某看管宠物狗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张某对于自己的损害有重大过失,故而可以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 第13题:

    张某晚上牵着狗散步,路过的顾某(3岁)贪玩,用小石头击打狗,致使狗挣脱绳索并咬伤顾某,当时顾某父亲正在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负全部责任
    B.张某和顾某父子都要承担责任
    C.顾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负全部责任
    D.顾某有重大过失,应由顾某父亲负全部责任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因此免除张某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14题:

    韩某饲养宠物狗。在遛狗时将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赔偿责任由(  )承担。

    A.韩某
    B.小区物管
    C.小孩家长
    D.韩某与物管公司

    答案:A
    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目中的小孩只是在小区内玩耍,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者的韩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第15题: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 第16题:

    张某因出国进修需要离家一段时间,就把宠物狗“豆豆”托付给邻居王某临时照看。后来由于王某不擅长喂养小动物,就把小狗卖给了廉某,张某回国后发现“豆豆”被卖给了廉某,就以“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为理由,要求廉某返还小狗“豆豆”。
    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
    解析:
    对张某的主张需进行具体分析。
    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可能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无权处分人不法转让的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张某是宠物的原所有人,王某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廉某是受让人。如果廉某从王某处购买小狗“豆豆”时出于善意,即廉某相信王某是“豆豆”的所有人,就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豆豆”的所有权。如果廉某在购买“豆豆”时出于恶意,即廉某知道王某不是“豆豆”的所有人,廉某就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豆豆”的所有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就能实现。

  • 第17题:

    下列关于词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

    A.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旅游途中翻墙进人某居民家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游客王某驾车在野生动物园游览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下车被老虎咬伤,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C.游客王某带女儿到动物园游览时,动物园词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里蹿出将其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D.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旅游途中故意逗老李饲养的狗,造成同行的游客孙某被咬伤,只能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D
    解析:

  • 第18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林某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根据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许某应以殴打他人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第19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肖某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由肖某办理此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第20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其家人(有作证能力的)的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有条件的)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对甲的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 第21题:

    多选题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8年真题]
    A

    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

    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

    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

    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本题中,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BCD三项,《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8年真题]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

    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

    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③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项《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
    D项,《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于6月1日在公园散步时拾得宠物狗一只,遂领回家中饲养,并在公园张贴了招领启事,但甲饲养宠物狗1个月仍未找到失主。7月2日甲外出办事,小偷乙从窗户潜入甲家中,看到宠物狗非常喜爱,遂偷偷抱走。10日后,乙发现宠物狗的所有权人张某于6月20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狗启事”,承诺将偿付归还者2000元报酬。6月22日,乙将小狗返还张某。甲于7月5日得知张某悬赏寻找宠物狗之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因过失导致宠物狗被小偷偷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7月5日,甲有权要求张某支付悬赏金

    C

    甲有权要求张某承担饲养小狗的必要费用

    D

    7月5日,甲有权向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对小狗的丢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项,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虽拾得遗失物,但因小狗丢失并未将其归还于失主,因此无权主张报酬。
    C项,该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甲拾得小狗后,以为失主的意思而管理其事务,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失主张某承担饲养小狗的必要费用。
    D项,该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拾得遗失物后占有该小狗,小偷乙虽侵夺了甲的占有,但其7月5日时并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不得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 第24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
    A

    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民宿翻墙进入隔壁居民家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

    某游客8周岁的儿子王某在路上故意逗老李饲养的狗,造成同行的游客孙某被咬伤,只能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C

    游客王某驾车在野生动物园游览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下车被老虎咬伤,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D

    游客王某带女儿到动物园游览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里蹿出将其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王某的过错使老李的狗造成对孙某的损害,孙某可以有权向老李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的监护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