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题目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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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诉的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诉乃确认之诉

    B.王某向法院请求停止李某对其名誉权继续进行侵害的诉乃变更之诉

    C.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乃变更之诉

    D.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乃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3题:

    共用题干

    王某因为李某借其5万元到期不还,而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于4月3日立案受理,法律受理后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当时借款时就向王某说明:5万元中李某只借3万元,另外2万元是张某拜托李某向王某借的。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8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B: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C: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同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D: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当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第4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27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李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属于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知,刘父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第5题: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不适用法院调解?()

    A:甲和乙之间的离婚案件
    B:王某和李某之间的身份纠纷案件
    C:执行程序
    D:宅基地纠纷案件

    答案:C
    解析:
    【考点】调解。详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A、B两项虽然涉及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是并不是因为确认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所以A、B可以适用调解,不当选。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所以,C项不正确。宅基地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于调解,不当选。

  • 第6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7题:

    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 第8题: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9题: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下列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 A、甲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诉李某借款纠纷案,王某起诉时李某下落不明
    • 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C、丙县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张某诉李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 D、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C公司诉D公司房屋产权纠纷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A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诉李某借款纠纷案,王某起诉时李某下落不明

    B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C

    丙县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张某诉李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D

    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C公司诉D公司房屋产权纠纷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正确答案: A,B
    解析: (1)选项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B: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不论审理一审民事案件,还是二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3)选项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此时张某虽在国内,但是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

    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429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虽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依然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B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不包括公告送达
    CD两项,《民诉解释》第440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3题:

    张某诉李某返还借款1500元,受理此案的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A区法院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B.举证期限可以由A区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张某和李某协商一致并经A区法院准许
    C.李某在开庭前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A区法院经审查发现异议不成立,可以告知李某并记入笔录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D.A区法院可以对裁判文书进行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答案:A
    解析:
    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A项说法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因此是法院“应当”告知而不是“可以”告知。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 第14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

  • 第15题:

    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A,D
    解析:
    【 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 第16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 第17题:

    张某诉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某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李某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李某向江某清偿该项20万元债务
    B.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李某向张某清偿该项20万元债务
    C.若李某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张某请求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D.若江某对李某的该项债权系生效裁判所确定,李某对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0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1条的规定,CD正确。

  • 第18题:

    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
    张某向法院就该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下列说法正确是:( )
    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B.法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C.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D.法院经审查,弄议成立的,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支付令的异议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C项正确。注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院对支付令的实质审查权,考生应予以关注。

  • 第19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
    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
    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 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 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

  • 第20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李某诉陈某赔偿150元的侵权纠纷案件
    B.齐某诉李某借款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案
    C.张某诉新天开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纠纷案
    D.赵某诉下落不明的刘某返还1000元借款案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B、C、D分别符合第(2)、(7)和(9)种情形。

  • 第21题:

    张某和李某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市中学教师水平评估测试”。后市教委以“通报”形式,对张某、李某等5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张某、李某等均收到该通知。张某向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未予答复。张某遂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对市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B、张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 C、法院应当受理张某对市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 D、法院应当受理张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真题]
    A

    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

    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

    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

    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原判决涉及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即李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如果其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向法院起诉。
    C项,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程序解释》,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叫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其中异议条件:①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②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③针对执行标的;④必须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案件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权利,符合法律对执行异议成立条件的规定,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被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赵某经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委托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A

    张某与李某

    B

    张某、李某与赵某

    C

    张某、李某、赵某与牛律师

    D

    张某、李某、牛律师与甲市A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牛律师);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