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向法庭出具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李某主张已经偿还王某的借款1万元,并出具王某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因碍于情面没有出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本证 B.收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反证而不是本证 C.一个证据不可能同为本证和反证 D.因赵某有合理理由没有出庭,所以其出具的证言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题目
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向法庭出具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李某主张已经偿还王某的借款1万元,并出具王某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因碍于情面没有出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本证
B.收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反证而不是本证
C.一个证据不可能同为本证和反证
D.因赵某有合理理由没有出庭,所以其出具的证言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关系划分,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即本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即反证。本题中对于借钱的事实,王某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借条是本证,李某没有举证责任,其提出的收条是为了反驳王某的主张,所以对于借钱的事实,收条是反证,但是对于还钱的事实,李某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收条是本证。所以同一证据对于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当事人来讲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更多“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向法庭出具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李某主张已经偿还王某的借款1万元,并出具王某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因碍于情面没有出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本证 B.收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反证而不是本证 C.一个证据不可能同为本证和反证 D.因赵某有合理理由没有出庭,所以其出具的证言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确系书证。一个证据能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反之若无法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待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只能反映转账事实,而无法单独反映借款事实,故系间接证据。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和手机通话录音都是存储于作为电子介质的手机存储卡之中,皆属于电子数据;同时,两者都是只能证明战某“要”向牟某借款,而无法直接证明借款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战某提供借条复印件只有证明牟某向战某借款的事实,而与战某向牟某的借款事实没有相关性,不能成为战某借款事实的证据,既非本证也非反证。D选项错误。

  • 第3题: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C项中经李某同意后,则王某提供证据并未逾期,法院就必须采纳该证据,故“可以采纳”之说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则法院应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罚款;(2)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不予采纳;(3)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一般过失,无论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皆予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结合本案而言,王某逾期提供的证据是收条,显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之说是不成立的,故D项错误。

  • 第4题:

    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甲说他亲 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0年 5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 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 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派生证据
    b.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派生证据
    c.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原始证据
    d.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原始证据


    答案:D
    解析:
    。本案中,赵某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和到期 未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则对借款债务因清偿而 消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甲、乙证人所言皆为本证。本 案中甲证言为原始证据,而乙证言为传来证据。故答 案D正确。

  • 第5题:

    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的证言。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7年5月17日,看到赵某将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的证言。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提交的收条是物证和原始证据
    B.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派生证据
    C.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直接证据
    D.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书证

    答案:B,D
    解析:
    考查证据的分类。A项错误,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书证和原始证据:B项错误,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原始证据:C项错误,乙所说证言是本证和间接证据。D项正确。

  • 第6题:

    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0年5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间接证据
    • B、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派生证据
    • C、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直接证据
    • D、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原始证据

    正确答案:D

  • 第7题:

    王某在法庭上作证,证明他亲眼目睹了李某将赵某打伤的经过,王某的证言属于?()

    • A、原始证据
    • B、传来证据
    • C、间接证据
    • D、直接证据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多选题
    郑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郑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为此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单据,郑某则指出其已经赔偿过李某的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和支付凭据。对李某与郑某提交的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李某与郑某提交的证据是书证

    B

    李某与郑某提交的证据是物证

    C

    李某提交的证据是本证,郑某提交的证据是反证

    D

    李某提交的证据是反证,郑某提交的证据是本证

    E

    李某和郑某提交的证据都是本证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李某欠赵某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王某欠李某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李某从未向王某催还。李某的退休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经拖延一个月,李某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B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李某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C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工某偿还16万元

    D

    赵某不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E

    赵某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
    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享有债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借条对于证明被告借了原告1万元钱是本证,而被告主张债务已偿还,其对这一事实享有证明责任,因此被告提供的收条对于证明被告已经还了原告的1万元钱也是本证。

  • 第11题:

    单选题
    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8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8年5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派生证据

    B

    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派生证据

    C

    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原始证据

    D

    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原始证据


    正确答案: C
    解析: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否者称之为反证;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也即第一手资料是原始证据,如果是间接获得的证据材料则被称为传来证据。本案中,赵某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和到期未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则对借款债务因清偿而消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甲、乙证人所言皆为本证。本案中甲证言原始证据,而乙证言传来证据

  • 第12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 第14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

  • 第15题: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迟延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 第16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依法均应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故A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合同关系。故B项正确。
    原告起诉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时原告与法院之间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有原告起诉,并不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故D项正确。

  • 第17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18题:

    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夫李某曾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被害人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

    • A、直接证据
    • B、间接证据
    • C、言词证据
    • D、控诉证据
    • E、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C,D,E

  • 第19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B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C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D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 第21题: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8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同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于2018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该借款专门用于为王某治病,因此该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B

    若双方就债务承担未达成一致,法院应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C

    2018年12月19日,赵某有权起诉请求王某、张某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D

    若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协议各自偿还3万元,该协议并不当然对赵某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该款项系用于王某治病,显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
    B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并非当然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C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赵某有权请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保证人未具体约定保证方式,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主债务于2018年5月16日到期,但直至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一直未向保证人孙某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归于消灭,孙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负责。
    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内部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并不当然对债权人有效。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与陈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借据复印件,以及当时李某向陈某借款的电话录音带原件。而李某则提供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借用关系。而且李某还提供了证人马某,马某说听到陈某承认未借钱给李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陈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本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B

    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本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C

    李某提供的文件属于反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实物证据

    D

    马某提供的证言属于反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C
    解析: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积极的、肯定意义的证据;反证,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消极的、否定意义的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得来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而来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派生证据即为传来证据。
    A项,因为借据复印件仍然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借款的这一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B项,陈某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视听资料,应归属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
    D项,马某的证言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双方并无实质的借款关系,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 第23题:

    问答题
    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问题:(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搬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