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题目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更多“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籍15岁少年吴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吴某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吴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吴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吴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吴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吴某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和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也不正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2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C
    [考点]准据法的确定、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本题中国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合同为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因此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同时可以排除AB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事人没有选用的时候,不能作为准据法。D项错误。

  • 第3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了国际公法中的外国人就业、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等三个知识点进行考查。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 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 该法第 80 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 70 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综上,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A 项正确。 《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B、C 项错误。 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时,当事人才能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因为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因此 B 项说法也无从谈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 第4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 第5题: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可见,侵权责任关系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为,当事人协议确定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结果地)。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由于未有对明示的形式作出特殊要求,口头、书面均可,故选项A、B正确。由于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选项D正确,C错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被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参见后法第21、27、28、43、44、70、71条的规定。

  • 第6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刘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刘某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刘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刘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刘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刘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刘某权益的法律


    答案:D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7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 B、英国法 
    • C、甲国法 
    • D、乙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9题:

    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反致
    • B、间接反致
    • C、转致
    • D、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中国工人甲在中国某港口使用乙国公司生产的吊车正常作业时,因吊车设计原因,致使甲人身伤害。甲委托律师到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经查,吊车的设计者是丙国人,经销商是丁国某公司。法院应适用( )对此案审理。

    • A、中国法律
    • B、乙国法律
    • C、丙国法律
    • D、丁国法律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单选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监护。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12题:

    单选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

    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

    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①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②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③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1人10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7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C两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并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
    D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本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 第13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盐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可见。在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即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当事人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予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加以适用。这一规定实际改变了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的规定。由于本题中并未给出相关的信息,无法依据新法判断出答案。
    2009年本题考查时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原公布答案为B。

  • 第14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 第15题:

    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
    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
    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只有D正确。

  • 第16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该题综合考查签证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A项,金某拿的是留学签证,当然不能打工,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A正确。
    B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B错误。
    C项,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不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案中应该是中国的法律,C错误。
    D项,该案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又不属于不方便法院,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D错误。

  • 第17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2条。

  • 第18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 B、甲国法 
    • C、乙国法 
    • D、丙国法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中国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现张女士去世且未留遗嘱,在中国留有房产和大量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现张女士的丙国籍儿子和女儿为继承其在华的存款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
    •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儿子和女儿都具有丙国国籍
    •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

    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

    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

    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对

  • 第23题:

    单选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