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

题目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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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诉陈某借款6万元纠纷一案,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陈某亲笔写的借条,在诉讼进行中,陈某提出自己已经清偿借款,并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收条。下列关于证据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借条与收条均是本证

    B.借条是本证,收条是反证

    C.借条与收条均是直接证据

    D.借条是直接证据,收条是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AC
    82.【答案】AC 【考点】 证据的分类【解析】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时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而提供的证据。反证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在区别本证反证时要特别注意举证责任)故A项正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故C项正确。

  • 第2题:

    周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丁某执笔写借条,周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丁某持周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周某欲辩无言。原来丁某先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后在“2”前加了个“1”。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以“收”代“借”

    C.自书借条

    D.利用歧义


    参考答案:C

  • 第3题:

    甲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归还所借8万元,并提供乙某亲笔写的借款8万元的借条。在本案诉讼中,乙某主张实际上未借甲某8万元,并提供甲某亲笔写的“乙某未借甲某8万元,原8万元借条作废”的字条。关于借条与字条的说法,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借条是本证,字条是反证

    B.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是间接证据

    C.借条是本证,字条也是本证

    D.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也是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D

  • 第4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5题:

    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 第6题: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实际支付定金的条件,该定金合同才生效。本题中,韩某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因此,汪某不享有支付定金的请求权。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汪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汪某韩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汪某有权请求韩某支付合同价款。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生效与否与是否交付定金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因此,汪某是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所以选项C错误。

  • 第7题:

    汪某驾车不小心撞伤了刘某,在路人督促下,汪某答应把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去医院的途中,汪某把伤者扔在偏僻的地段驾车逃离,伤者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汪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汪某不小心撞伤刘某,导致刘某死亡,构成过失犯罪。
    • B、汪某明知丢弃伤者不理可能会导致刘某死亡,但他置之不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 C、刘某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 D、刘某明知他丢弃伤者可能导致伤者死亡,仍故意把伤者丢弃在偏僻地段,刘某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以汪某摆摊卖“麻辣烫”影响市容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汪某打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B、李某殴打汪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 C、因汪某被打伤,所以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也违法
    • D、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 E、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E

  • 第9题:

    多选题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以汪某摆摊卖“麻辣烫”影响市容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汪某打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

    李某殴打汪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C

    因汪某被打伤,所以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也违法

    D

    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E

    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行为与行政赔偿主体。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所以选项A错误。汪某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汪某被打伤,就直接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所以选项C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汪某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0题:

    单选题
    刘明提供虚假材料,将汪某刚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给汪某造成的损害,最终应当由()承担赔偿责任。
    A

    汪某自己

    B

    人民法院

    C

    刘明

    D

    房屋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
    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享有债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借条对于证明被告借了原告1万元钱是本证,而被告主张债务已偿还,其对这一事实享有证明责任,因此被告提供的收条对于证明被告已经还了原告的1万元钱也是本证。

  • 第12题:

    多选题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A项,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项,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请律师、签合同。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
    C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被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即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D项,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 第13题:

    叶某向朋友赵宗祥借款1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但是叶某趁赵宗祥不注意的时候将“赵宗祥”写成了“赵宗样”。结果到还款期时,叶某以借条名字不是赵宗祥为由不愿归还。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B.以“收”代“借”

    C.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C.利用歧义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C.自书借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刘明提供虚假材料,将汪某刚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给汪某造成的损害,最终应当由( )承担赔偿责任。

    A 汪某自己

    B 人民法院

    C 刘明

    D 房屋登记机关


    参考答案:C

  • 第16题:

    汪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对治疗效果非常不满,多次到医院闹事,后被当地派出所制止并教育。汪某感觉自己不便出面,就找到专业“医闹”李某,由其代替自己到医院索赔。在此过程中,李某将医院多位医生打伤。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汪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汪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汪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64条

  • 第17题:

    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街头实景时将报刊摊主汪某摄人镜头,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因此屡遭他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了汪某的肖像权
    C.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
    D.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

    答案:A
    解析:
    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将汪某摄入镜头,没有恶意损毁、丑化、玷污汪某的形象,没有恶意贬损或损害汪某的名誉,是他人合法使用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的个人情报和资讯,但是本题中电影厂只是拍摄了汪某的肖像,并没有涉及汪某的任何个人情报和资讯,因此不侵犯汪某的隐私权,D选项错误。

  • 第18题:

    甲公司于2014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4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汪某在一家企业工作,如果他希望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下面各项表述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 A、汪某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 B、汪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 C、汪某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 D、汪某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汪某驾车不小心撞伤了刘某,在路人督促下,汪某答应把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去医院的途中,汪某把伤者扔在偏僻的地段驾车逃离,伤者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汪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汪某不小心撞伤刘某,导致刘某死亡,构成过失犯罪。

    B

    汪某明知丢弃伤者不理可能会导致刘某死亡,但他置之不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C

    刘某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D

    刘某明知他丢弃伤者可能导致伤者死亡,仍故意把伤者丢弃在偏僻地段,刘某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汪某在一家企业工作,如果他希望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下面各项表述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

    汪某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

    汪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

    汪某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

    汪某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