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查看材料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题目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查看材料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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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诉乙房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乙将房屋交还给甲。乙迟迟不肯履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乙父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丙不服,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B.丙认为房屋应属自己所有,应当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在丙提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D.人民法院对丙提起的诉讼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C
    [考点]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执行解释》第l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根据《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D项正确。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 第3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 第4题: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请求甲去办理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于是申请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判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乙所有,即使在异议登记后的第20天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B.若甲书面同意更正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正登记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
    D.如果判决生效后,甲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丙,在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中的判决直接改变了物权关系,故此判决一旦生效,乙可基于法院判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据此,虽然在异议登记之后超过15天再起诉的,法院依然应当受理,对于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确认权利归属,故A正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B正确。乙虽然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将房屋抵押的行为,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不能设立,C正确。判决生效后,甲若再处分房屋,是无权处分,由于D项中丙是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D正确。

  • 第5题:

    甲和乙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乙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乙额外承诺同意以其在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法院根据甲乙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甲乙双方。后因乙未能依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期间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居住房屋。

    关于法院执行该调解书时,行为正确的是

    A.列甲为申请执行人,乙、丙为被执行人
    B.若丙书面承诺愿意在应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可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
    C.经评估,乙名下的居住房屋价值100万,法院将乙名下的房产直接抵偿给甲,以清偿债务
    D.即便乙名下的居住房屋是维持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但若甲同意按廉租房租房水平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丙并非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当列外被执行人。A错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正确;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C错误;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D正确。

  • 第6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第7题:

    2011年4月,某甲与某丙民事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2011年8月,法院受理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9月5日,法院对某丙名下的某房屋进行查封,并准备处置该房屋(委托拍卖、变卖等)。2011年9月8日,案外人某乙诉至法院,称其与某丙于2011年7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要求某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某乙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某乙不服,其可以采取的措施为()。

    • A、就某甲和某丙的诉讼提起上诉
    • B、就某甲和某丙的诉讼提请审判监督程序
    • C、就其与某甲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
    • D、就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 第9题:

    单选题
    2011年4月,某甲与某丙民事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2011年8月,法院受理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9月5日,法院对某丙名下的某房屋进行查封,并准备处置该房屋(委托拍卖、变卖等)。2011年9月8日,案外人某乙诉至法院,称其与某丙于2011年7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要求某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2011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某丙应协助某乙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民事判决。2011年11月2日,某乙凭借生效判决书要求法院执行局解除对某房屋的查封,2011年11月7日当地房产局按照生效判决书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某乙的时间为()。
    A

    2011年9月8日

    B

    2011年10月15日

    C

    2011年11月2日

    D

    2011年11月7日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归乙所有之后,乙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将该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转卖给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所有人。请问,正确的说法是()。
    A

    乙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的房屋应归丙

    B

    乙处分房屋时未经登记,故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应归丁

    C

    甲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该房屋应归丙

    D

    甲与乙的处分行为都无物权效力,依判决该房屋应归乙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1年4月,某甲与某丙民事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2011年8月,法院受理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9月5日,法院对某丙名下的某房屋进行查封,并准备处置该房屋(委托拍卖、变卖等)。2011年9月8日,案外人某乙诉至法院,称其与某丙于2011年7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要求某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某乙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某乙不服,其可以采取的措施为()。
    A

    就某甲和某丙的诉讼提起上诉

    B

    就某甲和某丙的诉讼提请审判监督程序

    C

    就其与某甲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

    D

    就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就一套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该诉争房属于甲所有,判决已于2012年3月10日生效。2012年3月15日,甲就该房屋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甲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至今房屋仍登记在乙的名下。目前,丙的父亲丁已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所有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该房屋自2012年3月10日起归甲所有。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甲、丙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甲。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林海应向乙县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据此可知,乙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可知,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可知,张山(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第15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查看材料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

  • 第16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答案:A,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7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查看材料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方式的基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A、C选项是正确的。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执行中止而不是撤销执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所言直接告知另案起诉也是错误的。法院要先对宁虹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裁定驳回的,宁虹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是直接另案起诉。因此,A、C选项当选。

  • 第18题:

    2011年4月,某甲与某丙民事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2011年8月,法院受理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9月5日,法院对某丙名下的某房屋进行查封,并准备处置该房屋(委托拍卖、变卖等)。2011年9月8日,案外人某乙诉至法院,称其与某丙于2011年7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要求某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2011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某丙应协助某乙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民事判决。2011年11月2日,某乙凭借生效判决书要求法院执行局解除对某房屋的查封,2011年11月7日当地房产局按照生效判决书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属某乙的时间为()。

    • A、2011年9月8日
    • B、2011年10月15日
    • C、2011年11月2日
    • D、2011年11月7日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 第20题:

    多选题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2015年真题]
    A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林海应向乙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项,《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项,《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宁虹作为案外人,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项,《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应另行起诉。

  • 第21题:

    问答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 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正确答案: 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15年真题]
    A

    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

    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

    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

    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题中,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则林海为原告。宁虹作为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即为被告。张山为被执行人,若其反对申请执行人林海的主张,即与宁虹作为共同被告。若其不反对申请执行人林海的主张,则可以被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