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题目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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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杜某洪某都是10天
    B.杜某洪某都是15天
    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
    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 第2题:

    周某、杜某洪某按20%、2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给陈某,现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给邹某。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是:

    A.杜某洪某陈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且洪某最优先
    B.如果周某没有通知杜某洪某,则杜某洪某可以直接起诉主张周某的转让合同无效
    C.杜某洪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须分期付款,案外人邹某愿意一次性付清全款,则周某可以直接将份额转移给邹某
    D.如果周某欲将份额转让给杜某,则只有陈某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3题:

    洪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开庭审理时,洪某作为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哪项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洪某的妻子所做的证言
    B.洪某提供了一个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不愿意出庭作证
    C.无法与原件相核对的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D.洪某提供的证据与张某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但洪某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答案:D
    解析:
    【 解析】D。《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同法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由此只有D选项可以单独认定案件的事实,为应选项,ABC选项不当选。

  • 第4题: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A)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D)本题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再担任法官,所以其妻子洪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选项B.C错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据此可知,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 第5题:

    共用题干

    洪某从人贩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妇女付某,付某不从,洪某将其锁在屋里3天3夜,第4天,洪某见付某已睡着,即进屋企图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付某因气力不支被洪某奸淫。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B:侮辱妇女罪
    C:非法拘禁罪
    D: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 第6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 第7题:

    沈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洪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洪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噪音导致邻居吴某经常失眠。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吴某有权要求洪某排除妨碍
    B.房屋此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洪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C.吴某可以基于相邻关系找沈某赔偿损失
    D.吴某请求排除妨碍受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本题中,洪某进行房屋施工对吴某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妨害,吴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沈某,因此吴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同时,由于洪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吴某也可以向洪某提出请求。所以选项A、B说法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 第8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多选题
    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该民事判决的理由?(  )[2009年真题]
    A

    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

    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

    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

    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①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②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③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④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⑥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A项,属于第②种情形。B项,属于第⑤种情形。C项,即使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但是只要相关民事判决不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况,则应予承认与执行。D项,属于第①种情形。

  • 第10题:

    多选题
    洪某,1990年7月生。2004年9月,洪某将邻居王某小孩(1周岁)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

    洪某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由于洪某的杀人行为应被绑架行为吸收,而绑架罪不在8种罪名之列,因此,对洪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B

    《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经法院审理后具体确定的罪名,洪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D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C三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行为承担州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本题中,洪某将婴儿抱出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是《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绑架行为。由于绑架罪并不是上述规定的8种犯罪之一,因此对其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将邻居王某小孩杀害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项,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此对洪某不能适用死缓,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

  • 第11题:

    单选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

    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沈某辩护人

    D

    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

  • 第12题:

    多选题
    童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童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西南地区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童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洪某替代跟团旅游。在旅游途中,甲公司不顾洪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矿物馆,该矿物馆所属观光汽车司机操作失误致汽车失灵,洪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即使甲公司不同意,童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洪某

    B

    洪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洪某有权请求某矿物馆承担赔偿责任

    D

    洪某有权请求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A项,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A项正确。
    B项,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错误。
    C项,(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目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
    D项,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D项正确。

  • 第14题:

    两公司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胜诉一方天宇公司向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天宇公司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B.受理天宇公司的认可申请期间,败诉方公司在某人民法院就该争议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只能由天宇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D.如天宇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A错,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第2款,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B错,依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C错,依第9条,有两条路可以采取,一个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D正确,依第4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15题:

    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
    B.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C.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D.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E.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答案:B,C
    解析: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其遗产不可能归国家。《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此可得,洪某生前没有遗嘱,如果其女儿又不要求继承的,洪某的遗产则应归某集体组织。即洪某的遗产归某集体组织所有的条件是:洪某的女儿不要求继承。如果其女儿要求继承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只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 第16题:

    大陆的陈某与香港的王某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陈某败诉。现王某向陈某住所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涉港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王、陈之间不具有书面管辖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王某的申请
    B.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2 年内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可以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可以分开申请认可或执行,并且可以同时向香港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申请,王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D.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王某可以在裁定作出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A,B,C,D
    解析:
    涉港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A 正确;港判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向内地提出执行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可以分开提。B 正确;内地法院作出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正确;对内地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按照民诉规定,可以上诉。D 正确。

  • 第17题:

    李某与王某均系台商,二人因合同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李某胜诉后发现王某主要财产均在大陆地区,遂向某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哪些理由不予认可?( )
    A.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尚未生效 B.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C.双方当事人曾订有仲裁协议 D.该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
    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尚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A、B、C、D四项均符合不予认可的情形。

  • 第18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该车洪某借给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有关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1)转让协议达成时黄某已经占有该自行车,庞、黄之间基于简易交付转移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庞、黄之间协议生效时,黄某即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B错误。(2)黄、洪之间协议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归洪某,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期间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因此,选项C错误。(3)既然庞某已无自行车的所有权,其肯定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 第19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多选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

    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

    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

    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

    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

    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

    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

    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

    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4、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
    B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第23题:

    多选题
    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

    B

    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C

    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D

    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洪某有法定继承人,并且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不会收归国有。
    BCD三项,《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可见,当洪某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的,洪某女儿依照法定继承取得洪某财产,但须返还“五保费用”;若法定继承人未要求继承的,洪某遗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 第24题:

    单选题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

    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

    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

    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AD两项,一般情况下,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是齐某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洪某虽然是齐某的配偶,但齐某已经辞职,其身份已经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因此,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项,《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C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作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