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题目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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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 9 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实质剥夺。本题中,昌盛有限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 5%的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账权,该约定无效。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甲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解释(四)》第 7 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由此可知,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为实际出资人,丙为公司真正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代持协议享受投资收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只有股东们才享有的知情权,因此不享有查阅权。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并不能复制。因此,D 选项错误。

  • 第2题: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据此可知,甲公司为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据此可知,甲公司与零盛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用其关联关系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3题:

    甲、乙等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丙为名义股东,丙自身不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情况良好,乙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与丙达成合意终止双方的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乙出示其与丙订立的代持股协议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B.乙出示丙同意终止代持股协议的书面证明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C.取得丙和A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乙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D.未经A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乙无权请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答案:D
    解析: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4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 B、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 C、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 D、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B,C,D

  • 第5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6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 A、Ⅱ
    • B、Ⅰ、Ⅲ
    • C、Ⅱ、Ⅲ
    • D、Ⅲ、Ⅳ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甲公司出资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0%,乙公司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0%。2X16年3月,甲公司、乙公司与W信托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由W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某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向丙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丙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亿元,其中甲公司持有4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10%股权,该信托计划持有50%股权。该信托规模为10亿元。根据相关协议安排,甲公司仍然控制丙公司。丙公司定期向信托计划支付固定收益的利息,且2年后,信托计划收回所投入全部资金。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

    B

    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权益工具

    C

    2X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80%的子公司合并

    D

    2X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40%的子公司合并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丙公司需要定期向信托计划支付固定收益的利息,且该信托有期限,到期需收回所有投资资金,因此,法律形式上虽然信托计划是作为股权投资方,但该交易实质上是甲公司通过W信托公司从外部引入新的债权人,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W信托计划是以债权人的形式存在,故甲公司虽表面持有丙公司40%股权,但实质上甲公司仍享有丙公司80%的权益,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80%的子公司合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第8题:

    多选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B

    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C

    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D

    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

    B

    Ⅰ、Ⅲ

    C

    Ⅱ、Ⅲ

    D

    Ⅲ、Ⅳ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Ⅲ两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则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总经理不能兼任董事会秘书。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无此规定。

  • 第11题:

    多选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

    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

    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C三项,《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持有源圣公司25%的股权,因此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而乙、丙所持股份都不足10%,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项,甲、乙、丙三人所持股份合计大于10%,可以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12题:

    多选题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

    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

    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

    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源圣公司控股股东霓美公司损害了公司利益,甲、乙、丙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的情况下,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D两项,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起诉,所得赔偿应当归属公司而不是起诉的股东。

  • 第13题:

    (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圣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论持股天数与比例)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甲、乙、丙均可起诉霓美公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因此,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的,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 第14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Ⅱ
    B:Ⅰ、Ⅲ
    C:Ⅱ、Ⅲ、Ⅳ
    D:Ⅲ、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故Ⅰ项错误,Ⅱ、Ⅲ项正确)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故Ⅳ项正确)
      综上述C项符合题意。

  • 第15题: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第16题: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199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 C、由王某个人承担
    • D、由丙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根据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解散决议以3/4表决权赞成而通过。

  • 第18题:

    单选题
    以下应纳入A上市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有()。Ⅰ甲公司由自然人李某向A公司借款出资设立,李某持有全部股权,A公司与李某约定,甲公司全部经营管理决策由A公司决定,A公司享有全部经营收益并承担风险Ⅱ乙公司由A公司与自然人张某出资设立,A公司、张某分别持股60%、40%,双方约定,乙公司由张某负责主要生产经营决策,每年向A公司提供200万元投资回报Ⅲ丙公司为A公司持股51%并控制的境外公司,由于受到所在国外汇管制,丙公司向A公司支付分红及其他资金调度均受到限制Ⅳ丁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在2013年5月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A

    Ⅰ、Ⅲ

    B

    Ⅰ、Ⅳ

    C

    Ⅱ、Ⅲ

    D

    Ⅱ、Ⅳ

    E

    Ⅰ、Ⅱ、Ⅲ


    正确答案: C
    解析: Ⅰ、Ⅱ两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如果投资方具备以下所有的要素,则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①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②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③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Ⅲ、Ⅳ两项,不论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只要是能够被母公司施加控制的,都应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或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 第19题:

    问答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 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
    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等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丙为名义股东,丙自身不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情况上佳,乙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与丙达成合意终止双方的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

    乙出示其与丙订立的代持股协议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B

    乙出示丙同意终止代持股协议的书面证明后,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C

    取得丙和A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乙可以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D

    经A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乙可以请求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称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5.4案41)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会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井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甲公司出资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0%,乙公司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0%。2018年3月,甲公司、乙公司与W信托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由W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某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向丙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丙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亿元,其中甲公司持有4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10%股权,该信托计划持有50%股权。该信托规模为10亿元。根据相关协议安排,甲公司仍然控制丙公司。丙公司定期向信托计划支付固定收益的利息,且2年后,信托计划收回所投入全部资金。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

    B

    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权益工具

    C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80%的子公司合并

    D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40%的子公司合并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丙公司需要定期向信托计划支付固定收益的利息,且该信托有期限,到期需收回所有投资资金,因此,法律形式上虽然信托计划是作为股权投资方,但该交易实质上是甲公司通过W信托公司从外部引入新的债权人,丙公司应当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CD两项,因W信托计划是以债权人的形式存在,故甲公司虽表面持有丙公司40%股权,但实质上甲公司仍享有丙公司80%的权益,甲公司应该将丙公司作为持股比例为80%的子公司合并。

  • 第23题:

    多选题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

    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

    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

    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AB两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帮助股东霓美公司抽逃出资,应当对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霓美公司需要向源圣公司返还出资的相应利息。
    C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股东霓美公司抽逃出资,源圣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项,《公司法规定(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在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之前,需要先催告其返还出资,而不能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