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1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 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题目
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1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
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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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10.【答案】A 【考点】 质权的善意取得【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正确,B、c、D错误.

  • 第2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 第3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4题: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 第5题:

    (2010年)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B
    解析:
    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设立。甲丙之间对交付电脑的问题未作出指示交付之类的约定,丙无法取得要求第三人交付电脑的权利,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
    选项 CD 不符合规定;而合同法根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为 B 项。

  • 第6题: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这个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面选项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A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笔记本电脑

    B甲有权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

  • 第7题:

    甲和乙共同共有一台电脑,后甲未征得乙同意私自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脑
    • B、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脑
    • C、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D、对于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1)丧失。因为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甲实施了抛弃行为,所以丧失所有权。后甲又将电脑带回,属于先占。
    (2)有权。因为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享有任人撤销,本题中电脑尚未交付,所以可以撤销。
    (3)取得。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题中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所以所有权发生转移。

  • 第9题:

    单选题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以市场价卖给丙,丙不知该笔记本电脑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原物。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从乙处要回价款后,丙才有返还义务

    B

    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有返还义务

    C

    依据善意取得相关条款,丙没有返还义务

    D

    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丙没有返还义务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于3月1日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二人仅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并未将该电脑交付给乙。3月2日。甲将该电脑出质给丙用于借贷。甲丙仅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该电脑。3月3日,甲又与丁约定,由丁以分期买卖的方式购买该电脑,丁当日即支付了首期价款并取走了该电脑。假设乙、丙、丁三人都是善意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有权要求丁返还该电脑,因为甲和乙的合同订立在先

    B

    丙有权要求丁返还该电脑,因为丙的质权成立在先

    C

    乙、丙二人有权要求甲分别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已成为该电脑的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在本题中,甲和乙、丁订立的是多重动产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均是有效成立的。
    D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丁从甲处取走该电脑后,丁即成为该电脑的所有权人。
    BC两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设立。丙可以要求甲向其交付电脑以设立质权,当丁取得对该电脑的所有权后,丙可以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乙可以凭借其与甲订立的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A

    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

    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

    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

    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个同学各出资1000元合伙买了一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不满丁长期独占使用电脑的行为,于是三人在未征得丁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电脑卖给戊,并当即将电脑交付给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对电脑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B

    在同等条件下丁对该电脑享有优先购买权

    C

    戊善意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D

    即使未征得丁的同意,甲、乙、丙也有权将电脑卖给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 第14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15题: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 第16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 第17题:

    乙借用了甲的手提电脑,后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出差期间,该电脑被丁偷走。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属于有权占有
    B.乙属于恶意占有
    C.丙属于善意占有
    D.丁属于他主占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这里乙借用甲的电脑,乙属于有权占有。丙善意取得电脑,构成有权占有。丁窃取电脑,构成自主占有。

  • 第18题:

    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则该买卖合同效力为()

    • A、无效
    • B、有效
    • C、效力待定
    • D、得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转让发生效力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甲将卖给乙的电脑交付给乙,物权转移
    • B、甲将借给乙使用的电脑卖与乙,乙实际占有电脑时物权转移
    • C、甲将卖给乙的电脑,甲可以通过指示占有人丙向乙交付电脑,代替交付
    • D、甲将卖给乙的电脑,与乙约定再继续使用3天,电脑物权的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并且约定在乙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出质给丙,对甲造成损害,则甲可以取回电脑

    B

    如果乙已经支付了80%的价款,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C

    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卖给丁,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D

    如果甲、乙之间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仍然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和乙共同共有一台电脑,后甲未征得乙同意私自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脑

    B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脑

    C

    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

    对于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

    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

    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

    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甲(所有权人)、乙(质权人)而言,丁对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和乙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是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D项,自助行为是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非自助行为或行使留置权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