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3 月1 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 万元,最高额债权3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 年3 月2 日到2016 年3 月1 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 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债权额为300 万元 B.债权额为100 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

题目
2015 年3 月1 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 万元,最高额债权3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 年3 月2 日到2016 年3 月1 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 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债权额为300 万元
B.债权额为100 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D.抵押权期间为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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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为了对其子公司乙提供担保,与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某栋大楼及其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为2亿元的抵押权。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时间。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丙银行于2017年4月10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
    B.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取得该最高额抵押权
    C.丙银行可以在2018年4月10日后请求确定所担保的债权
    D.若乙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被宣告破产,该笔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于这一天确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C、D两项也都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D。

  • 第2题:

    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万元

    B.债权额为400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可知,抵押担保的债权额是400万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第3题:

    2017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 万元借款合同。10 月 1 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 月 31 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 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答案:
    解析:
    2018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 第4题: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6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 第5题:

    2015年3月1日民布公司、辽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辽生公司,担保民布公司在一个月前所欠辽生公司货款200万元,最高额债权3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3月2日到2016年3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民布公司从辽生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拖欠辽生公司100万元,民布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债权额为300万元
    • B、债权额为100万元
    • C、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 D、抵押权期间为1年

    正确答案:B,D

  • 第6题:

    单选题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作抵押。2008年2月1日,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9年5月1日,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银行(无其他约定),截止到2010年2月1日,甲公司累计共计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2010年3月1日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依法将办公楼拍卖,价款为1200万。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B

    2010年2月2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C

    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元有优先受偿权

    D

    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1)选项A: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2)选项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即请求确定债权的时间为2010年2月2日之后
    (3)选项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选项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不能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D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D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乙公司未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即于2009年3月2日仅请求丙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或者仅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只能请求丙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乙公司可请求丙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乙公司对变卖宗某房屋的价款只能优先受偿100万元

    D

    乙公司对变卖宗某房屋的价款可优先受偿200万元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合并后的B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300万元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B公司和C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2010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8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其从A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10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公司3次向A支行借款1500万元。2013年,A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A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B

    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C

    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D

    B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100万元后,因忙于他事,一直未对丙公司和宗某主张过权利。直到2009年12月1日,乙公司才请求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乙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乙公司无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

    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
    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
    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
    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

  • 第14题:

    2017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 万元借款合同。10 月 1 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 月 31 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 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答案:
    解析:
    享有。乙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乙银行将债权转 让给丙公 司的行为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债权,乙 银行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公司。

  • 第15题:

    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该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债务清偿(或以物抵债)的复合合同。合同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①双方建立房屋买卖关系,且源发公司1000万元购房款的履行义务完成;②双方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清偿而终止;③魏某对该项借款的保证责任消灭(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018年1月23日确定。因为最高额抵押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成立。
    3.2500万元。因为在该债权确定之前,其间实际发生的借款为3500万元;但向第三人云深公司依法转让了1500万元;2016年10月双方发生的500万元借款,若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纳人本案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总额中。据此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变化因素的情况下,涉案债权余额最多可以是2500万元。
    4.有权主张抵销。理由是:利达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对让与人源发公司享有20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故利达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向受让人云深公司主张相应数额(1500万元)的债务抵销。
    5.源发公司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①与利达公司协商解决;②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③适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第16题:

    (2016年)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债权
    D.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案:C,D,E
    解析:
    (1)选项AB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未约定实现担保权利顺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选择,没有先后顺序)。(2)选项C: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3)选项E: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所涉知识点在教材中未涉及,但从考试情况看,仍需掌握)。

  • 第17题:

    多选题
    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债权额为100万元

    B

    债权额为400万元

    C

    抵押权期间为1年

    D

    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最高债权额限度为4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内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权额也是400万元,故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应为400万元。
    CD两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第18题:

    单选题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作抵押。2008年2月1日,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9年5月1日,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银行(无其他约定),截止到2010年2月1日,甲公司累计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元,2010年3月1日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依法将办公楼拍卖,价款为120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B

    2010年2月2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C

    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

    D

    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1)选项A: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2)选项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即请求确定债权的时间为2010年2月2日之后;
    (3)选项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选项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9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8年12月1日,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抵押的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卖给张某,并托关系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公司知道后表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张某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

    若张某提供保证担保且乙公司接受,乙公司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D

    若张某提出代为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公司不得拒绝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的22服务器采购合同,同时甲公司以其自有机房为货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6年4月14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同一日,丙公司也为甲公司担保,与乙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1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就此,下述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将2015年4月15日之前甲方所欠乙方的货款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此情形下丙有权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乙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将自己对甲公司已取得的全部债权全部转让给丁的,这一行为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C

    假设甲公司在2015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乙公司的债权提前得以确定

    D

    假设甲公司在2015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但是,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若加重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B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物权法》第20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D项,《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以自己的机房提供抵押应当先就该抵押实现债权。

  • 第21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F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F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承担,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丁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关于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公司无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并立即通知了甲公司,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甲公司不对戊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戊公司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100万元后,关于2009年4月1日戊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戊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戊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

    戊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戊公司无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