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在住院期间于2008年6月16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甲的遗产“三间房屋”由配偶乙继承,20万元的存款由儿子丙继承。2008年7月9日,甲病愈出院。2008年8月15日,甲又将上述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甲于2008年9月7日因病住院,并于2008年10月8日在医院死亡。本案中,乙和丙依法继承甲遗产的时间是:A:2008年6月16日 B:2008年10月8日 C:2008年8月15日 D:2008年9月7日

题目
甲男在住院期间于2008年6月16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甲的遗产“三间房屋”由配偶乙继承,20万元的存款由儿子丙继承。2008年7月9日,甲病愈出院。2008年8月15日,甲又将上述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甲于2008年9月7日因病住院,并于2008年10月8日在医院死亡。本案中,乙和丙依法继承甲遗产的时间是:

A:2008年6月16日
B:2008年10月8日
C:2008年8月15日
D:200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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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 )。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6个月后,甲死亡。针对甲关于三间房屋的出卖行为后果,正确的说法是:

    A:遗嘱的变更
    B:遗嘱的撤销
    C:遗嘱的执行
    D:遗嘱的生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的甲就是用自己生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并且是全部转移。因此,甲是以“将三间房屋出卖”的行为撤销原遗嘱的内容。所以,A不是正确的选项,B则是正确的选项。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的内容,因此,遗嘱人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嘱。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由于遗嘱是死后行为,立遗嘱人于生前即发生效力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属于遗嘱,更不可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所以,C和D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 第3题:

    甲男在住院期间于2008年6月16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甲的遗产“三间房屋”由配偶乙继承,20万元的存款由儿子丙继承。2008年7月9日,甲病愈出院。2008年8月15日,甲又将上述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甲于2008年9月7日因病住院,并于2008年10月8日在医院死亡。本案中,乙和丙依法继承甲遗产的时间是(  )

    A.2008年6月16日
    B.2008年10月8日
    C.2008年8月15日
    D.2008年9月7日

    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2008年6月16日是甲自书遗嘱的时间,2008年8月15日是甲公证遗嘱的时间,2008年9月7日是甲因病住院的时间。上述时间均不是甲死亡的时间,即不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而2008年10月8日是甲在医院死亡的时间,乙、丙继承甲遗产的开始时间应是甲死亡的时间即2008年10月8日。

  • 第4题:

    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  )。


    A.遗赠

    B.转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本题中,依据甲的遗嘱,乙是甲的遗嘱继承人,但在一次车祸中乙当场死亡,因而原本是遗嘱继承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使遗嘱中遗产的继承转而为法定继承。后来,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注意本题中的“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继承”一情节的描述,容易使人迷惑,误认为是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进而排除可代位继承这一选项。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把题目审清楚。 【评注】(1)熟记代位继承的概念;
    (2)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几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具体辈数不限;无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是多少,只能代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第5题:

    甲在2002年6月立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子乙继承。甲2004年8月不幸死亡,现甲的继承人与乙在权利上发生纠纷,则(  )。
    A.由于遗嘱时间已经超过2年,乙因遗嘱而取得的权利已经消灭
    B.乙只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
    C.乙不仅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也可以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另一半中的部分
    D.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一半中的部分


    答案:C
    解析:
    【精解】遗嘱本身不存在时效问题,故A项错误。乙不仅可以依据甲生前所立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对于甲生前未作处理的部分,也有权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故选C项。

  • 第6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遗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儿子丙该用何种方式继承该遗产()。

    • A、法定继承
    • B、代位继承
    • C、转继承
    • D、遗嘱继承

    正确答案:B

  • 第7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 A、遗赠
    • B、代位继承
    • C、转继承
    • D、遗嘱继承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 B、丙 
    • C、丁 
    • D、乙、丙、丁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遗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儿子丙该用何种方式继承该遗产()。
    A

    法定继承

    B

    代位继承

    C

    转继承

    D

    遗嘱继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真题]
    A

    B

    C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11题:

    单选题
    某甲立有书面遗嘱:在他死后,其遗产将由其独生子乙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留下幼儿丙,后甲死亡,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
    A

    遗嘱继承

    B

    转继承

    C

    代位继承

    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甲与乙是夫妻,有儿子丙、丁,丁15岁时因车祸双上肢残疾,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5月甲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全部遗产由长子丙继承”。2011年3月,甲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立一口头遗嘱,其内容为:“全部遗产由丁继承。”二份遗嘱均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份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2012年7月,甲因病情恶化不治身亡。(1)甲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D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 背,所以无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承受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D项。

  • 第14题:

    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集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A.代位继承
    B.转继承
    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
    解析: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第15题:

    (2010年真题)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  )。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
    解析:
    解析: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本题中.乙是甲的继承人,但乙先于甲死亡,因此,乙的儿子丙可以代替其父乙的位置继承甲的遗产,是代位继承。故选B项。

  • 第16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为了感谢乙,甲自书遗嘱指定由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后甲又立下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不久,甲病危,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假设上述三份遗嘱均满足有效要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遗产处理应以自书遗嘱为主
    B.遗产处理以公证遗嘱为准
    C.遗产处理应以口头遗嘱为准
    D.三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按法定承担程序处理遗产

    答案:B
    解析: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第17题:

    甲有乙、丙、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但没有见证人在场。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抢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其内容是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能成为甲的遗产继承人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解析:
    (1)选项A: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该自书遗嘱有效。(2)选项B: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题中,没有见证人在场,该代书遗嘱无效。(3)选项C: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虽然有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但甲病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该口头遗嘱无效。

  • 第18题:

    某甲立有书面遗嘱:在他死后,其遗产将由其独生子乙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留下幼儿丙,后甲死亡,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

    • A、遗嘱继承
    • B、转继承
    • C、代位继承
    •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妻病故,二人育有一子乙常年旅居国外,相聚甚少。甲年老体弱,就与邻居丙约定:甲生前由丙照顾,死后财产全部归丙。丙因此悉心照顾甲。后甲又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财产全部由身居国外的儿子乙继承。甲死后,乙丙就甲的遗产发生争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
    • B、甲的遗产应由丙继承
    • C、甲的遗嘱应予撤销
    • D、协议部分无效,乙和丙应平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

    遗赠

    B

    代位继承

    C

    转继承

    D

    遗嘱继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公民甲立有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生前所有的房屋两套在其死亡后儿子乙和侄女丙各得一套。后甲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和丙接受房屋均属于遗嘱继承

    B

    乙和丙接受房屋均属于接受遗赠

    C

    乙接受房屋属于遗嘱继承,丙接受房屋属于接受遗赠

    D

    乙接受房屋属于接受遗赠,丙接受房屋属于遗嘱继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立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套房屋留给其子乙,指定好友刘某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交由刘某保管。后乙不走正道,黄赌毒无一不涉。甲伤心欲绝,身染重病。好友刘某前往探望时,甲决定另立遗嘱。因甲行动不便,便由甲亲述内容刘某电脑输入,将所有遗产(包括2套房屋与50万元存款)捐献给当地红十字会,刘某将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由甲亲笔签名。后来,甲病情加重,邻居丙将其送往医院陪伴,甲感激涕零,临终前在医院立下口头遗嘱,1套房屋赠与丙,1套房屋由女儿丁继承,由主治医生赵大夫与护士小陈共同见证。五分钟后,甲死亡。关于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的房屋自其死亡时分别由丙、丁取得所有权

    B

    遗嘱未涉及的50万元存款,由当地红十字会取得

    C

    甲的50万元存款,应当由其乙、丁按照法定继承取得

    D

    分割遗产时,乙可以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题中,甲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后甲打印的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故不发生效力。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临死前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完全有效的遗嘱。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的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均涉及2套房屋,内容相互抵触,应当以最后的遗嘱即口头遗嘱为准。《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房屋自其死亡时分别由丙、丁取得所有权。
    BC两项,遗嘱未涉及的财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D项,《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乙虽不走正道,黄赌毒无一不涉,但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或者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