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题目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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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由于近日房价持续上扬,甲向乙、丙、丁提议将该房屋卖出,以赚取差价。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将该房卖出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C.只要乙、丙、丁中有两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将该房卖出


    正确答案:C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2题: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 第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 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占该房屋70%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因此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 第5题:

    (2008年)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6题:

    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需经重大修缮后出卖给丁。根据《物权法》,在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该房屋的重大修缮和出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卖房屋应当经甲、乙、丙2/3以上同意
    B.出卖房屋应当经甲、乙、丙过半数同意
    C.甲、乙、丙都有权独自决定对房屋的重大修缮
    D.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有效,出卖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1/2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C.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D. 无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已经占份额2/3以上,因此,其处分是有效的,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选项D表述的是共同共有的情形,本题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选项D错误。

  • 第8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
    • C、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
    • D、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E、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正确答案:A,E

  • 第9题: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追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

    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

    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

    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因此甲与丁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效力待定
    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与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人与转让其财产权利的,原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按份债务的清偿问题。丙承担对戊的全部赔偿以后,丙便取得了甲、乙、丁的追偿权,甲、乙、丁应根据各自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丁对丙而言,形成按份债务的清偿。在按份债务的清偿中,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债权人免除某一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导致对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4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基于承担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乙无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C。

  • 第15题:

    甲、乙、丙、丁共有1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 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 以后,对甲、乙、丁的追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 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 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连带偾务人之一承担全部责任以 后的追偿问题,在连带偾务人内部是承担按份责任不 是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6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头牛,甲占有30%份额,乙占有50%份额,丙占有20%份额,丁向丙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该牛,丙十分动心。在共有人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取得甲、乙二人同意后方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B.丙取得甲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C.丙取得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D.丙无须取得甲、乙的同意即可将该牛转让给丁

    答案:C
    解析: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而非“人数”)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考查:所有权

  • 第17题:

    甲、乙、丙、丁四兄弟共同继承一套房屋,四人未约定共有类型。为提高该房屋出租 时的租金,甲向乙、丙、丁提议进行装修并安装壁炉,四人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下列 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安装壁炉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安装壁炉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安装壁炉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安装壁炉

    答案:D
    解析:
    甲乙丙丁为家庭关系,继承的遗产属于家庭关系中的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 情形下,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应经全体共同共有 人一致同意,故 D 选项正确。

  • 第18题:

    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需经重大修缮后出卖给丁。根据《物权法》,在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该房屋的重大修缮和出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卖房屋应当经甲、乙、丙2/3以上同意
    B、出卖房屋应当经甲、乙、丙过半数同意
    C、甲、乙、丙都有权独自决定对房屋的重大修缮
    D、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9题:

    甲、乙合伙经营烧烤店,约定甲以租赁的房屋出资。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丙将一间门面房出租给甲,租期5年。”房屋交付甲半年后,甲因意外死亡。丙旋将房屋出租给知情的丁,约定租期5年。丁乘乙外出期间搬入该房屋,并搬出甲、乙的物品。关于乙、丁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 B、乙有权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 C、乙有权请求丙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 D、丁有权请求丙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E、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A,B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表述是正确的是(  )。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C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9月,丙死亡,继承开始,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A项,《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月,甲乙虽有散伙协议,但丙没有履行协议,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以丙仍然是所有人。
    B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8月,法院判决丙有办理过户的行为义务,即丙应给付一定的行为,而非判决房屋归甲、乙共有,这种判决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更,故仍然要等丙履行判决,过户后,所有权才变更为甲、乙共有。
    D项,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未做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变动,所有人仍然是丁。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的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

    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

    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

    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

    无须乙、丙、丁同意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