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査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 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

题目
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査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
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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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报社为追求发行量,在一篇有关某歌星乙的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同时指名道姓并登出甲的大幅照片,致使甲遭到许多媒体记者的围追堵截,长期不能上学。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D.侵害了甲的受教育权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一般侵权和侵犯人身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5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受教育权是宪法所列之公民权利,未为民法所囊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实际确立了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选B最为准确。

  • 第2题:

    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D

  • 第3题: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l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B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入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j二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力当事人之问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来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入。结合本题,一审判决甲和报社向乙和丙一共赔偿4万元,其中甲承担l万元,报社承担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后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并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由此可见,报社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存有意见。另外,由于报社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丽一审判决责令的是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是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还是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两道歉对对方当事人乙和丙而言是有区别的,这实际上涉及乙和丙的利益,因此,报社的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都有意见,应将未提起上诉的甲、乙、丙均作为被上诉人。选项B正确。
    【陷阱点拨】正确解答该类题型的关键在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提起上诉的人究竟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还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又或是对两者都有意见。结合本题,关键在于判断报社请求判决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与一审判决的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究竟是否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明显,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当然涉及对方当事人乙和丙的利益。因此,本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意见》第l77条规定的第③种情形。

  • 第4题:

    甲是著名的歌星, 一直被狗仔队跟踪。 某日, 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报道: 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 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报社侵犯了甲的自由权


    参考答案:A

  • 第5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B,D
    解析:
    【考点】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A选项中乙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经过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适用延期审理,并且延期审理应适用决定,而非裁定,故A项错误,不选。B项中甲因胃病发作住院治疗,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故B项正确,应选。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故C项错误,不应选。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D项符合其中第(2)项的规定,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6题:

    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
    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隹,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


    答案:A,D
    解析:
    A、D
    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

  • 第7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另行起诉。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等于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 第8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①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②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 第9题:

    问答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正确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陈某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2007年真题]
    A

    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

    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

    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

    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只有报社提出了上诉请求,仅列报社为上诉人。而报社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首先报社对于一审判决中甲与自己的责任分担问题不服,故应当是被上诉人。然后,一审法院判决甲和报社均须向乙和丙道歉,而报社主张仅由甲道歉,报社对于其对于乙和丙须承担的责任亦不服,故乙和丙也是被上诉人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曝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

    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

    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

    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

    D

    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项,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须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CD两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报社与甲只是进行口头约定,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主张继承该请求权。

  • 第13题:

    绿如蓝是著名的歌星。某日,某报社在头版登出新闻:绿如蓝有私生子。绿如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虚构,绿如蓝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绿如蓝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绿和平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绿如蓝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隐私权

    B.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自由权

    C.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姓名权

    D.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D
    「考点」隐私
    「解析」《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D正确。ABC错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所以B提法不妥,故不选。

  • 第14题:

    甲诽谤乙为私生子,乙起诉.经审理,甲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费5万元,甲拒不履行,于是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甲发出执行通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2年的财产情况

    B.若甲拒绝报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

    C.若甲拒绝报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留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甲不履行义务信息


    正确答案:BCD
    15. BCD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知,A错误,B、C正确.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 第15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避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廷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BD
    【考点】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ll2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由此可见,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而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结合选项A,在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一案中,经法院依法传唤,开庭时乙未到庭。面乙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但应当注意的是,延期审理是用决定,而不是裁定作出。因此,选项A错误。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们认为,除了法院应决定而非裁定延期审理外,选项A还有表述不够准确的一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项的规定可知,在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在选项A中,题目仅表明开庭时乙未到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而未表明乙是基于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关于选项B,在甲乙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这表明在诉讼进行中,原告甲是由于胃病发作这一正当理由而不能到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l32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对此案决定延期审理。因此,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l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此可见,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裁定按甲撤诉处理。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6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结合选项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也就是说,原告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那么,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因此,选项D正确。

  • 第16题: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件的受理。详解:《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B项当选。

  • 第17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侵权行为被告的确定。详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所以A、C、D项为正确选项。

  • 第18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会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自动生效。

  • 第19题:

    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一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 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 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正确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③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 第21题:

    单选题
    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一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B

    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C

    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D

    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的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22题:

    问答题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正确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③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A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

    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