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题目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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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在诉讼中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AC
    81.【答案】AC 【考点】 共同诉讼中被告的认定【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C项错误。

  • 第2题:

    甲将1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 第3题:

    甲闲逛时,看到乙拴在门口的一条狼狗,便无事生非,投掷石块挑逗,导致狼狗挣脱绳索咬伤了附近的行人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只能向甲请求赔偿,因为甲挑逗狼狗致丙受伤
    B.丙既可以向甲也可以向乙清求赔偿
    C.丙只能向乙请求赔偿,因为狼狗的所有人是乙
    D.若丙向乙请求赔偿,乙有权在赔偿后向甲追偿

    答案:B,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本题选择B、D两项。

  • 第4题:

    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 元的財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 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 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賠偿?( )
    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 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 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 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 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 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 确。

  • 第5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是否免除侵权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因纠纷殴打乙,乙不断躲闪,因躲闪不及用木棍回击,致甲面部轻微伤,乙无需对甲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B.甲突遇乙家的烈性犬追咬,慌不择路,闯入丙的家中,致使丙宅的大门受损,甲无需对丙宅大门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C.甲在入住某宾馆之后,将房门紧锁,在房间内自杀,宾馆无需对甲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D.甲追赶盗窃自己钱包的乙,乙因逃跑撞到了丙,致使丙受伤,甲应适当赔偿丙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A项中乙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A项说法正确。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B项中甲紧急避险造成丙宅大门损坏应予以适当补偿,但不必承担侵权责任。B项说法正确。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C项中甲故意自杀,宾馆不承担责任。C项说法正确。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撞倒丙,应由乙承担侵权责任,D项说法错误。

  • 第6题: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忙。因谷子分进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乙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使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弥漫,甲、乙在丙家柴火垛旁谈恋爱,丙出门抱柴,甲、乙急忙跑走,丙以为遇鬼惊吓成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丙请求甲、乙支付医药费
    D.甲拾到一头牛,为了照顾牛花去医药费、草料费若干,后甲请求失主乙偿还


    答案:C
    解析:
    无因管理的认定条件之一就是,管理人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至于管理的后果是否会使本人受益,在所不问,只要管理人主观上试图使他人受益,就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故A项、B项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效果是他人受益,自然属于无因管理,故D项构成无因管理。但C项表述的情形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受益”还是“不受益”的问题,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 第7题:

    甲将2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 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 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 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在早市购物时被乙的狗咬伤。甲躲闪时踩烂丙的水果若干,同时用丙的水果刀将狗刺伤。甲为治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乙给狗治伤花去治疗费500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乙赔偿

    B

    丙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甲赔偿

    C

    丙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乙赔偿

    D

    如果甲不赔偿乙的损失,则乙可以不赔偿甲的损失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

    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C

    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D

    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甲、乙、丙共同侵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但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丙在承担完毕债务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 第12题:

    单选题
    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A

    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

    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

  • 第13题:

    甲与乙均于l987年10月1日出生,甲己经工作了,乙在初中读书。2005年8月7日,甲、乙合伙打伤了乙的同学丙,致使丙花去医疗费2万元。丙康复后,于2005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甲赔偿

    B.应当由甲、乙共同赔偿

    C.应当由乙的父母和甲共同赔偿

    D.应当由甲的父母、乙的父母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18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岁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14题:

    第 55 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责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 第15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

  • 第16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 第18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该车,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其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丙所有,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 B、归乙所有,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甲与乙共同承包的果园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后,给果园造成损失约13万元。甲与乙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如果乙同意,该行为对乙有效
    • B、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 C、甲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 D、甲申请撤诉,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申请撤诉

    正确答案:A,D

  • 第20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C,D

  • 第21题:

    甲替乙看管花狗一只,丙逗花狗玩耍,狗突然咬伤与丙同来的丁,丁应向()。

    • A、甲请求赔偿
    • B、乙请求赔偿
    • C、丙请求赔偿
    • D、甲、乙、丙三人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单选题
    甲替乙看管花狗一只,丙逗花狗玩耍,狗突然咬伤与丙同来的丁,丁应向()。
    A

    甲请求赔偿

    B

    乙请求赔偿

    C

    丙请求赔偿

    D

    甲、乙、丙三人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与乙共同承包的果园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13万元。甲与乙遂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甲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

    B

    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C

    甲的委托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乙亦应承担

    D

    甲申请撤诉,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申请撤诉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乙属于果园的共同承包人,对果园遭受的损失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甲一人的诉讼行为经乙承认,对乙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