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题目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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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与李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受理,该法院没有就送达事项向当事人作任何告知。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按李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周围邻居告诉送达人员这里根本没有李某这个人,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认为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行为( )

    A.合法,否则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简便性

    B.合法,当事人应为自己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行为承担责任

    C.违法,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后果

    D.违法,简易程序不允许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关于互联网法院送达表述正确的是:( )

    A.互联网法院可以在简易程序中适用公告送达
    B.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但必须提供纸质版裁判文书
    C.互联网法院可以将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受送达人本人近期常用即时通讯账号作为送达地址
    D.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进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

    答案:A,C
    解析:
    考查互联网诉讼送达有关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8条,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15条,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16条,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C项正确。第15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D项错误。

  • 第4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
    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 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
    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送达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B项的做法正确。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C项的做法错误。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 案选择A、B、D。

  • 第5题:

    关于送达,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在向小张直接送达本案判决书时存在困难,经过小张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小张
    • B、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 C、法院在向小王送达判决书时发现小王不在家,家里只有与其同住的哥哥,则法院应当等小王回家后再送达
    • D、小李依法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小陈为其诉讼文书代收人,在法院依法向小陈送达判决书时小陈拒绝签收,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旦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它不仅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范围有限,即被告仅仅自认了收到货物,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合同是否在履行中发生变更以及履行情况等,尚需要其他证据。原告不得借口被告有限度的自认来否定自己应该履行的证明责任。

  • 第7题:

    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结婚2年后李某因为张某一直工作繁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在送达本案判决书时两次到李某家,李某均拒绝接收。本案下列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民政部门转交送达
    • B、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 C、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 D、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留置在李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送达,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A

    法院在向小张直接送达本案判决书时存在困难,经过小张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小张

    B

    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C

    法院在向小王送达判决书时发现小王不在家,家里只有与其同住的哥哥,则法院应当等小王回家后再送达

    D

    小李依法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小陈为其诉讼文书代收人,在法院依法向小陈送达判决书时小陈拒绝签收,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考查各种具体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委托送达的被委托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任意单位,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83条的规定,D项正确。

  • 第10题:

    单选题
    杨某因合同纠纷将韩某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中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A

    为提高效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C

    因杨某下落不明,遂向其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

    D

    将判决书送达给韩某指定的代收人邱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电子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电子送达,有两点限制:①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的同意。②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当事人实体权益或者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
    D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这也是直接送达。

  • 第11题:

    多选题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015年真题]
    A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

    作出缺席判决

    D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B项,《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法院可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项,《民诉解释》第261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法院未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开庭通知,就做出缺席判决的做法不合法
    D项,《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
    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 第13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张三诉王五合同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被告王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王五。遂采取厂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C,D
    解析:
    选项A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因此,法院的违法行为应为CD项。

  • 第15题:

    原告李明与被告陈刚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即其住所地因被告搬家而变更,但被告并未及时通知法院。下面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D: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答案:B,D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

  • 第16题: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17题:

    甲乙因小商品买卖诉至法院,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同意并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为了能够节约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直接作出判决。因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因此法院对判决书认定事实的部分予以简化并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 A、以电话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 B、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
    • C、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
    • D、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

    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

    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2014年真题]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A项,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D两项,电子送达不适用判决书的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无法确认其收悉,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件。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送达。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据此可知,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另外,该法第89条、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 第24题:

    问答题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旦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它不仅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范围有限,即被告仅仅自认了收到货物,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合同是否在履行中发生变更以及履行情况等,尚需要其他证据。原告不得借口被告有限度的自认来否定自己应该履行的证明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