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闹市中一栋楼房的九层居住,一天不小心将大花瓶打碎,扔到垃圾箱又觉得麻烦,随手将碎片扔出窗外,碎片恰好砸在行人于某的头上,致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 )。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B.属于意外事件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在闹市中一栋楼房的九层居住,一天不小心将大花瓶打碎,扔到垃圾箱又觉得麻烦,随手将碎片扔出窗外,碎片恰好砸在行人于某的头上,致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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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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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因出差,故把自己的珍藏多年的古董花瓶交给自己的好友乙,让其帮忙保管。据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若在保管期间,该古董花瓶在乙家中被小偷盗走,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B.若在保管期间,乙因出差将古董交给自己的好友丙保管,后该古董在丙家中被盗,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C.若在保管期间,乙未在台风天气将窗户关闭,致使花瓶被风吹倒打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D.若双方约定保管期限为甲出差的3个月,后甲提前归家,乙无权要求甲提前将花瓶取回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A选项中,乙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错误。在C选项中,乙明知有台风天气而未关窗,亦未妥善对该易碎花瓶进行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将花瓶转交给第三人丙保管,致使花瓶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第2款规定,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故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在闹市中一栋楼房的九层居住,一天不小心将大花瓶打碎,扔到垃圾箱又觉得麻烦,随手将碎片扔出窗外,碎片恰好砸在行人于某的头上,致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 第3题:

    张某居住在闹市区的九楼,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把较重的大花瓶打碎,将碎片顺手扔出窗外,将正在等车的李某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不构成犯罪


    C

  • 第4题: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抱着“砸中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
    B.甲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C.甲明知自己家中养的宠物狗患有严重的狂犬病,但不忍心将狗打死,就将该宠物狗扔到了离自己家很远的街区的垃圾箱中
    D.甲在自己家中放火,导致周围邻居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答案:B
    解析:
    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成立故意伤害罪。A 选项错误。②该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选项正确。③甲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选项错误。④甲的行为直接成立放火罪,不需要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 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某今年8岁,随小姨到邻居家玩。当小姨与邻居等人看电视时,甲某一不小心将邻居的一个陶瓷花瓶打碎。对此,甲某的父母与小姨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错
    解析: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此案中甲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赔偿责任由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