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乾隆时最具法律效力的例是()。A.钦定例B.原例C.增例D.判例 ”相关问题
  • 第1题:

    明清时代刑律正文后附编的“例”、“问刑条例”或“定例”,是皇帝就特别类型的刑事案件发布的诏令,相当于刑事特别法规或单行法规,不是判例法。


    参考答案:对

  • 第2题:

    明代例由(  )组成。
    A.条例
    B.判例
    C.单行成例
    D.断例


    答案:B,C
    解析:
    明代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

  • 第3题:

    5、 《大清律例》中的例是:

    A.条例

    B.案例

    C.判例

    D.制定法


    “律”主要是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是成文法典;“例”是关于某些特殊刑事犯罪的补充性规定,相当于刑事特别法。后者一般附编在各条最相近的律文之后;“律”自乾隆初年修订确定后,一直不再修订;“例”却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根据时势变化不断修订完善;“例”一般由皇帝诏旨、“御笔断罪”或经皇帝批准的其他重大案件判决而来,但它不能简单视为判例法

  • 第4题:

    宋代的判例被称为( )。
    A.比 B.断例 C.条例 D.成例


    答案:B
    解析:
    【详解】
    宋朝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选项A不正确,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选项C不正确,宋朝将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选项D的说法也不符合史实。

  • 第5题:

    在清朝制定的各种“例”中,地位最重要的例为(  )。
    A.条例
    B.则例
    C.判例
    D.成例


    答案:B
    解析:
    【精解】清朝继承明朝对律典采取律例合编的编纂方式,《大清律例》就是采用这种缩纂体例。一般而言,清朝将制定的例附在律文之后,成为正式律典。清朝制定的例很多,但却没有“判例”这种提法。清朝的例有条例(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事例(如《光绪会典事例》)、成例(如《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则例(如《理藩院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在各种例中,则例最多,地位也最重要,故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