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不包括( )。A.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B.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C.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D.数个行为可以触犯相同的罪名

题目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不包括( )。

A.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B.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C.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可以触犯相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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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D,牵连犯是实质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牵连犯。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通常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但也有立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 第2题: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解析:
    【精解】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的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而牵连犯实施的是两个行为。故选C项。

  • 第3题:

    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数罪并罚,D错误。

  • 第4题: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不包括( )。
    A.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B.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C.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可以触犯相同的罪名


    答案:D
    解析:
    【详解】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这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并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则因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无从谈起而根本不能构成牵连犯,这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若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中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则也因不存在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不能构成牵连犯。(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亦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才可谓触犯该种罪名。若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某种犯罪的形式特征,并未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视为触犯了该项罪名。

  • 第5题: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解析: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异种数罪是数罪并罚时涉及的概念,与罪数问题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