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盗窃罪

题目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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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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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市炒股,并将盈利的20万元平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B
    解析:
    解析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属于普通主体,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故正确答案为B。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对罪名认定不正确的有:()

    A:张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在合资企业担任总经理,李某是该企业外资方代表,任副总经理。张某任职期间找李某合议,准备从公司弄点钱花。于是张某与李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先后共同侵占公司财物近2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张某和李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B:某村村民小组组长于某利用该村购买防护林树种的机会,利用职权趁机将专门用于购买树种的5万元钱占为己有,在司法机关对此事追查时,于某的妻子王某想尽各种办法为于某开脱,后经调查得知,二人在犯罪前就已经想好了如何应对调查。对于某和王某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C:齐某是某市政府的司机,其利用单位资金管理松散的条件,经常在修车、购买汽油的时候采取多开费用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后来其行为被单位发现,齐某本人被移送到司法机关,经调查齐某共获取赃款3.2万元。对齐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D:森图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会计朱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达到30万元。对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答案:C,D
    解析:
    【考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详解:依据《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按照贪污罪论处,但是对于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按照职务侵占罪论处。故对于A项,张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在合资企业任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与李某相勾结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应以主犯张某的犯罪性质定罪。故张某为主犯,两人均应认定为贪污罪。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依《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项正确,不当选。依据《刑法》第93条规定,齐某是市政府的司机,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又依《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故C项错误,当选。D项中,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朱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D项错误,当选。

  • 第3题:

    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保险诈骗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D
    解析:
    注意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体上的区别,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第4题: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的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答案:A
    解析:
    [详解]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第5题:

    在某国家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蒋某是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周某是该公司管理财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蒋某、周某相互勾结,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高达数10万元。其中,周某不仅是主谋,而且直接实施窃取行为,蒋某予以协助。蒋某和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蒋某构成贪污罪,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关于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题中,周某是主谋且直接实施窃取行为,蒋某予以协助,所以周某是主犯,蒋某是从犯,周某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