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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盗窃罪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盗窃罪
题目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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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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