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42岁,8月29号下午4点在单位感到不舒服,因离家近,请假回家休息,6点家人回来发现不对喊120来抢救无效,出诊书写明5点20分死亡,因眼睛上出血派出所报刑警队带着法医出现场,排除外伤致死,派出所出的证明写的非正常死亡,人已经在8月30号火化,单位说不能算工伤,家属认为是上班时间在单位觉得不舒服才请假的,回家后不到2个小时就死亡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致死。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该条款的适用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三个条件。
离开工作岗位先回家后到医院后又回家再到医院的过程,导致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上突发疾病条件。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不算工伤的。
不属于工伤死亡.
原因: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因为疾病死亡作为工伤处理的规定,把原本不属于工伤的列为视同工伤,是和工伤有区别的,视同工伤旨在在于可认定和不认定之间,列为视同工伤,已经是条件放宽了,所以对于这一类的情况,管理的非常严格,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差一点都不可以按照工伤处理,不可延伸理解.按照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从事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该员不是在工作岗位死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