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当采用主材计算价差方法结算时,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的基期价格,一般采用()的材料信息价。
第7题:
某室内装饰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签订了单价合同,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调整价格;原定6月施工的项目因发包人修改设计推迟至当年12月;该项目主材为发包人确认的可调价材料,价格由300元/m2变为350元/m2。关于该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和主材结算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8题:
单价
总价
承包人确定的计价方式
发包人确定的计价方式
第9题:
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材料价格按300元/m2计算
承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材料价格按350元/m2计算
承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材料价格按300元/m2计算
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材料价格按350元/m2计算
第10题: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发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承包人确认后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11题: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可做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不做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可作调整
第12题:
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确认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发包人确认
参照清单价格确认
按变更价格确认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当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围和幅度时,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时,超过部分的价格需调整。
第19题:
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变更部分的价款调整应该()。
第20题:
按审价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调整
按设计部门提出的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21题: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承包人决定,向发包人备案
其单价由发包人审批,采购数量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均应由发包人审批
其单价由承包人自行决定,采购数量由发包人审批
第22题:
应采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如果没有超过15%,则不做调整
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第23题: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价上涨引起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