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年度取得的所得为100万美元,在美国取得的所得为200万美元,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美国的税率为30%,则该企业根据抵免法应纳美国的所得税为( )万美元。A、60B、90C、50D、70

题目
美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年度取得的所得为100万美元,在美国取得的所得为200万美元,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美国的税率为30%,则该企业根据抵免法应纳美国的所得税为( )万美元。

A、60

B、90

C、50

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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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国甲居民公司在B国设一分公司。2010年甲公司在A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分公司在B国取得应纳税额所得额3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40%,两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一致,A国税务机构对甲公司征收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30)×30%-30×40%=27万元。则A国对甲公司采用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 )

    A.全额免税法

    B.直接抵免法的全额抵免法

    C.累进计税法

    D. 直接抵免法的限额抵免法


    正确答案:B
    【解析】P384。

  • 第2题:

    共用题干

    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某跨国纳税人凯特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70万美元。同时,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0万美元。假设凯特的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为40%,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B、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26万美元
    C、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D、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凯特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8.4万美元

    答案:A,B,C,D
    解析: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 第3题:

    【计算题】假定美国的母公司A在某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为30万美元,它设在法国的字公司B在同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为20万美元。已知美国,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法国对汇出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请计算母公司A应向居住国美国交纳的所得税额。


    ×

  • 第4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5%,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税率为20%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该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

    答案:D
    解析: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

  • 第5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不实行源泉扣缴的是( )。

    A.某美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而取得的股息
    B.某美国企业向某英国企业出租机器设备,供其在英国使用而收取的租金
    C.某美国企业出售其在深圳的房产而取得的所得
    D.某美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专利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2)选项B: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