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由于超过了对乙公司的债券在1989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甲银行于1990年1月1日知道权力受到侵害,应当在()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A、1990年1月1日B、1990年1月1日C、1990年1月1日D、1990年1月1日

题目
甲银行由于超过了对乙公司的债券在1989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甲银行于1990年1月1日知道权力受到侵害,应当在()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A、1990年1月1日

B、1990年1月1日

C、1990年1月1日

D、199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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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正确答案:√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B.乙银行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全部费用均由丙公司负担
    D.乙银行在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乙银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甲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3)选项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 第3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甲、乙因租金发生争议,乙公司应在()内提起诉讼。

    A、甲公司延付或拒付租金之日起1年
    B、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年
    C、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执时起2年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第4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应当在2004年的5月10日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甲公司可以向上海或者天津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均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 第5题:

    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丁银行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明知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而不做账务处理,依据不符合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分配利润,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构成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丁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