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不料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包括?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题目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不料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包括?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相似考题
更多“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不料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某因被辞退意欲报复原单位,遂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乙死亡。甲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B.甲意图杀死乙,其得知某日乙将在单位值班室值班,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甲对丙的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C.甲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甲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偷取输油管道内的油放回家中缸内,不料此缸漏油流了一地。其母半夜起床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母亲被烧死。则甲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如下:(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后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B项中甲是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选项CD考查犯罪过失,C项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D项甲对其母亲被烧死的结果无法预见,所以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2题:

    某村村民张某在盖房时将邻居李某摆在门口的一根木材取走作为房屋的横梁,李某回家时以为该木材被偷,至张某将房盖好后方知木材是被其拿走。李某请求张某归还木材,张某一直未予理睬。一年后张某的房屋坍塌,李某乘张某不在,将落下的横梁拿回家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
    B:李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
    C: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D: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的侵权

    答案:A,C,D
    解析: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情形,是添附的一种。本题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其法律效果是导致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附和物的所有权。故张某将李某的木材和其房屋附合后即取得对木材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归属效果不因后来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离而发生变化。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其木材附合入自己的房屋,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木材因附合而成为张某所有的横梁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拿回家中,同样构成侵权。因此,C、D两项正确。

  • 第3题: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 第4题: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某因被辞退意欲报复原单位,遂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乙死亡。甲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B.甲意图杀死乙,其得知某13乙将在单位值班室值班,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甲对丙的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C.甲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甲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偷取输油管道内的油放回家中缸内,不料此缸漏油流了一地。其母半夜起床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母亲被烧死。则甲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如下:(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后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B项中甲是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选项CD考查犯罪过失,C项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D项甲对其母亲被烧死的结果无法预见,所以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5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第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黃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
    。黄某对张某之死所持的罪过是直接故意,因此,黄某对李某之死所持的罪过也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