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A、合同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题目

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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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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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拾到李某丢失的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答案:B
    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选B。

  • 第2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很快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在陈某付款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后来醒悟,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问题: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享有。《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有权。《物权法》规定,当三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有效抵押合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物权法》确定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分离。王某受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陈某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因此所受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赔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 第3题:

    王某在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这时后面的李某看到了,就从王某手里夺走,并声称该钱包并非王某的,因此自己拿走也应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钱包并非王某所有,因此李某的说法有理

    B.王某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其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C.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D.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BC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虽然王某并不享有钱包的所有权,但是王某拾得遗失物是法律所认可的占有,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第4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此规定,王某和李某为夫妻,辈份相同,应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同时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由于王某李某与女儿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三者同时死亡,根据前述条款精神,应推定王某和李某作为长辈先死亡,女儿作为晚辈后死亡,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因此本案正确答案应为ABCD。

  • 第5题: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甲向乙借 100 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甲赠与其 10 岁侄女乙一台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