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成文宪法为主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不成文宪法为主C、大陆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D、英美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

题目

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成文宪法为主

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以不成文宪法为主

C、大陆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

D、英美法系以成文宪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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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列举的哪些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A.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B.大陆法系一般倾向于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为不成文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主要采用职权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
    D.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

    答案:A,B,C,D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洼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

  • 第2题: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答案:D
    解析: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内容也可以见于制定法,故A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可能没有“宪法”字样,比如德国现行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故B项错误。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大量的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英国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相同,故D项正确。

  • 第3题: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但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但并不是说不成文宪法的内容不见于制定法。选项 B 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典名称中都含有“宪法”字样的。选项 C 错误。美国虽然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也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如司法审查权就是由宪法惯例形成的。选项 D 正确。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同时也是柔性宪法,其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是相同的,即同样可以被修改或废除

  • 第4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
    B.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C.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D.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

    答案:C
    解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典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另一种表述,故A项错。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去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故B项错。英美法系中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制,故C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普通法,而不是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才源于罗马法,故D项错。

  • 第5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