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日,张某花2万元购得手表一只,商场告之为劳力士系列。2003年8月1日,手表停止工作,张某到修理店修理,修理店告之为国产手表,仅值200多元,张某方知上当,张某有权:()A、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无效B、要求法院允许撤销该买卖关系C、属于效力待定行为D、张某不得要求撤销或变更

题目
2001年3月1日,张某花2万元购得手表一只,商场告之为劳力士系列。2003年8月1日,手表停止工作,张某到修理店修理,修理店告之为国产手表,仅值200多元,张某方知上当,张某有权:()

A、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无效

B、要求法院允许撤销该买卖关系

C、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D、张某不得要求撤销或变更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标准答案:D
更多“2001年3月1日,张某花2万元购得手表一只,商场告之为劳力士系列。2003年8月1日,手表停止工作,张某到修理店修理,修理店告之为国产手表,仅值200多元,张某方知上当,张某有权:()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二)
      张某在某商店看到一款名牌手表标价800元,觉得很划算,就买了一块。商店售出后发现,是营业员错将8000元标成800元。商店找到张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者退货,张某予以拒绝,并称已口头允诺要将手表送给李某。于是,商店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接到传票后,撤销了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开庭前,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店赔偿他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张某在开庭前向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性质属于( )
    A.反驳 B.辩论 C.申诉 D.反诉


    答案:D
    解析:
    D.反诉

  • 第2题:

    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
    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
    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答案:A,D
    解析:
    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

  • 第3题:

    刘某在电影院丢失了一块进口髙级手表,电影院工作人员拾到后,交给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刘某未在该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间内前去认领,该部门按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张某买得此表。后刘某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手表。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是否为善意取得制度?
    (2)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详解】
    (1)本案涉及的物权法律制度不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此案中电影院工作人员拾得刘某丢失的手表,属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国家失物招领管理部门在取得工作人员交付的拾得的手表之后,经过规定的保管期间,刘某并未认领,依照有关规定,该机关有权将该手表拍卖,这属于合法的有权处分行为,不同于善意取得制度所指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在拍卖中,张某买得手表,为合法取得,依法获得手表的所有权,刘某无权向张某请求返还。
    (2)刘某只能向国家失物招领机关请求返还拍卖手表所得的价款,该机关应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拍卖所得交付给刘某。此外,此案中刘某既已起诉张某,法院可以以国家失物招领机关作为诉讼第三人,要求其参加此案,一并裁决。

  • 第4题:

    (二)
      张某在某商店看到一款名牌手表标价800元,觉得很划算,就买了一块。商店售出后发现,是营业员错将8000元标成800元。商店找到张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者退货,张某予以拒绝,并称已口头允诺要将手表送给李某。于是,商店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接到传票后,撤销了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开庭前,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店赔偿他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下列关于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B.张某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可撤销
    C.张某撤销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是在行使撤销权
    D.张某未按赠与合同约定将手表赠与李某,构成违约


    答案:C
    解析:
    C.张某撤销与李某间的赠与合同是在行使撤销权

  • 第5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