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A、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间(《刑诉法》第168条)B、二审的发回重审或复核程序的发回重审,审判程序的期间重新计算(《刑诉法》第194条)C、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8条)D、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题目
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A、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间(《刑诉法》第168条)

B、二审的发回重审或复核程序的发回重审,审判程序的期间重新计算(《刑诉法》第194条)

C、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8条)

D、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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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7年考试真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诉讼时效”的掌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2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重新计算期间?( )

    A.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
    B.补充侦查完毕又起诉的
    C.耽误期间后提出补救申请的
    D.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A、B项应入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D项应入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当事人补救申请并不能导致期间的重新计算。

  • 第3题: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因地震灾害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且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 第4题: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

  • 第5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重新计算期间?( )

    A.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
    B.补充侦查完毕又起诉的
    C.耽误期间后提出补救申请的
    D.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A、B项应入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D项应入选。根据第104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当事人补救申请并不能导致期间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