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于2008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乙企业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则乙企业( )。A、无权再申报债权B、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C、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D、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题目

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于2008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乙企业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则乙企业( )。

A、无权再申报债权

B、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D、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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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企业是乙企业的债权人,乙企业以自己所有的设备为甲企业的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后乙企业被甲企业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甲企业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甲企业不能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参考答案:BD

  • 第2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人不可以主张抵销的有:

    A:乙企业原为甲企业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了申请后取得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
    B:丁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明知甲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C:戊企业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明知甲企业被申请破产,仍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D:己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答案:A,B,C,D
    解析:
    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才能享有抵销权,D选项中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所以不享有抵销权。A选项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的情形,B选项属于第(3)项的情形,C选项属于第(2)项的情形,所以ABCD选项均正确。

  • 第3题:

    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
    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
    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淸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
    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

  • 第4题: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清算组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正确答案:C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取得权。

  • 第5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
    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D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项。

  • 第6题:

    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
    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
    C:只有甲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乙企业方能申请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可能,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

    答案:A,B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