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作为一项否定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最早出自于法国高院于1878年审理的:()A、鲍富莱蒙离婚案B、马尔多纳多遗产案C、西蒙斯诉西蒙斯案D、福尔果继承案

题目

反致作为一项否定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最早出自于法国高院于1878年审理的:()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马尔多纳多遗产案

C、西蒙斯诉西蒙斯案

D、福尔果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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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中国公民,定居在法国,德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根据德国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德国法院根据中国冲突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了法国法来确定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解析:
    【考点】反致的各种类型。详解: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完全反致等几个类型,其中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法。完全反致又称为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英国法应该适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院的法官一样来裁断案件,再根据该外国法对反致所采取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德国法院本应适用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国法,德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法国法,属于转致。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

  • 第2题:

    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甲国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解决了该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之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包括直接反致的转致
    D、转致

    答案:D
    解析:
    【考点】转致制度。详解:反致也称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据乙国的冲突法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则构成了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照该外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据第三国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此时,如果法院以其内国法为该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转致也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依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本题情形正好符合转致的情形,故应选D项。

  • 第3题:

    3、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在裁决鲍富莱蒙案件时,确立了连接点事实因素变动结果及规避内国法的结果双重无效的原则。


    B

  • 第4题:

    法国某法院在审理一涉及我国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则以下可能适用的法律中,哪些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准据法?

    A、法国关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
    B、经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某国际条约
    C、经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我国法律
    D、法国冲突规范指向的我国法律,但法国法院在此民事关系上接受反致

    答案:B,C
    解析: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因此首先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法律,因此A选项不是准据法;其次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因此在法国法院接受反致时,指向我国的法律是我国的冲突规范,因此D选项也不是准据法。不管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因此B、C是当选项。

  • 第5题:

    8、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的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A.福果案

    B.佛莱案

    C.鲍富莱蒙案

    D.巴布柯克诉杰克逊案


    D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引起广泛注意和研究,开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夫人离婚案的判决,该判决确定了一条原则:凡规避本国法的行为无效。鲍富莱蒙是法国的一个王子.娶妻比利时人。其妻因与其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其后因夫妻不和而“分居”。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先在法国法院取得“分居”(“别居”)判决,然后个人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入了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其夫鲍富莱蒙先生离婚之诉,获得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然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比贝斯哥结婚。重新结婚后,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其法国籍前夫鲍富莱蒙先生,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和再婚行为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