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CFR条件出口某商品,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港为“中国港口”,这样的规定是否可以?为什么?
第1题: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为支付方式、以()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合同。
第2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条件向英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出口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英国客户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3题:
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条件向英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出口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英国客户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4题:
根据Incoterms的规定,在FAS、FOB、CFR和CIF之后加注的港口名称有的是装运港,有的是目的港,但其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第5题:
CFR术语中的港口名称可写装运港也可写目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