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保护的主体是()。
A、公司
B、其他股东
C、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滥用权利的股东
第1题:
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适用情形包括()。
A、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B、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C、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获得非法利益
D、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第2题:
A.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B.其法律后果由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不波及其他股东
C.是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D.是在个案中对公司的人格进行否定
第3题:
2、下面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错误的论述有()
A.公司人格否认无需通过公司注销登记完成
B.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C.公司人格否认须具备股东出资不实和逃避债务两项要件
D.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
第4题: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公司
B、所有股东
C、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D、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第5题:
6、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
A.公司人格否认通过公司登记注销完成。
B.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C.债权人未造成损害时,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D.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