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题目
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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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美国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如果我国的法院向美国的法院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下列哪个机关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

    A.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机关

    B.刑事司法协助指定的机关

    C.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


    正确答案:C
    《高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C选项是正确的。

  • 第2题:

    阻止“反应停”在美国上市的人是()。

    A、弗朗西丝·奥尔德姆·凯尔西

    B、威廉·麦克布里德

    C、Distillers

    D、AnaliaMunoz


    答案:A

  • 第3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

  • 第4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
    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D
    解析:
    A错,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错,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错,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 第5题:

    我国在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以上述规定,下列有关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
    B.外国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文书直接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适用协定的规定送达
    D.外国驻华使馆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向在华的该外国公民直接送达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一个美国人持有一张以中国某甲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在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被拒付,该美国人于是向该汇票的前手中国某乙公司开始追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美国人应当在该汇票的出票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 B、该美国人作付款提示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地法律
    • C、该美国人行使追索权前做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应适用付款地法律
    • D、若在追索过程中,该汇票被丢失,该美国人向我国法院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问题应适用付款地法律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l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有()

    •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达我国司法部
    •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海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工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向澳门终审法院送达
    • B、受托方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 C、该文书可以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 D、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  )
    A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B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

    D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B项,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依其国内法,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拒绝执行
    C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
    D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 第11题:

    单选题
    海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工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

    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向澳门终审法院送达

    B

    受托方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

    该文书可以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D

    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


    正确答案: B
    解析: 需由高院或最高院向澳门终审法院送达,A错。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法院的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  )。
    A

    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B

    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

    C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

    D

    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正确答案: A,B
    解析:
    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②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③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④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在本题中,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符合送达行为的对象要求,因此,此行为不属于送达行为。
    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因此,此行为不属于送达行为

  • 第13题:

    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正确答案:D
    根据《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

  • 第14题:

    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

    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
    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
    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答案:C,D
    解析:
    【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

  • 第15题:

    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美国人汤姆与中国人马丽的离婚纠纷案件
    B:甲和乙发生的房屋纠纷案件
    C: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答案:D
    解析:
    【考点】级别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件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A选项不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情形,且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A错误。对于C项有管辖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C项不正确。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B项属于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不当选。

  • 第16题:

    下列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的是:()

    A:李某(中国公民)在王府井抢劫迈克(英国公民)一案
    B:琼斯(法国公民)在武汉打伤王红(中国公民)一案
    C:汤姆(美国人)在北京打伤约翰(美国人)一案
    D:刘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路茜(美国人)是目击证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案件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见,证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故本题答案为D项。

  • 第17题:

    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
    B.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向澳门终审法院送达 .
    C.该项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D.受托方法院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
    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 12条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巳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彙2条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 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因此,B选项错 误。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委托,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 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3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 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 第18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工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该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 B、受托方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 C、该文书必须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 D、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

    •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
    • 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多选题
    一个美国人持有一张以中国某甲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在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被拒付,该美国人于是向该汇票的前手中国某乙公司开始追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美国人应当在该汇票的出票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B

    该美国人作付款提示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地法律

    C

    该美国人行使追索权前做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应适用付款地法律

    D

    若在追索过程中,该汇票被丢失,该美国人向我国法院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问题应适用付款地法律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静态连结点不能改变。所以B不在可选之列。

  • 第22题:

    单选题
    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

    B

    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则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C

    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

    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A项,张某的证言若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则没有强制规定其出庭作证。
    C项,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必要强制到庭。
    D项,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规定。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2014年真题]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A项,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D两项,电子送达不适用判决书的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无法确认其收悉,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件。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中的送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B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C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D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BCD三项,《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