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题目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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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之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C
    【考点点击】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仿冒行为。
    【要点透析】市场竞争中的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示和外观的行为。仿冒行为,其意在使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增加交易机会。题中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仿冒行为。

  • 第2题:

    甲牛奶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知名品牌乙牛奶厂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牛奶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牛奶,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牛奶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 第3题:

    乙工厂为了增加自己产品销量,模仿某著名厂家甲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甲工厂生产的。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乙工厂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B.尽管包装类似,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区分出来属于乙工厂生产,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乙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构成侵权

    D.如果甲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专利权,则乙工厂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参考答案:A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第4题:

    在小清河的上游分别建有甲麻纺厂、乙造纸 厂、丙酒厂,丁村利用小清河的水灌溉自己的农田,因 河水严重污染导致丁村粮食绝收,为此引起纠纷。经 查,甲、乙、丙厂均存在排放污水的事实,下列表述错误 的是:( )
    A.应由甲、乙、丙厂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甲、乙、丙厂承担按份责任
    C.如果甲、乙、丙厂履行了通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D.如果甲、乙、丙厂的排污经过批准,则不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 由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正确 选项为ACD。

  • 第5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6题:

    乙工厂为了增加产品销量,模仿某著名厂家甲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甲工厂生产的。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乙工厂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B、尽管包装类似,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区分出来属于乙工厂生产,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乙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构成侵权
    D、如果甲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专利权,则乙工厂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答案:A
    解析: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之一为商标混淆,又称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其他经营者的商标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假冒或者仿冒的商标所有者往往是商誉好、影响力大的企业,行为人通过假冒或者仿冒商标等方式,借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侵犯了合法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同时误导消费者,妨碍交易。商标混淆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第7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 第8题:

    甲酒厂将其生产的白酒的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该酒瓶美丽的外观,甲酒厂生产的白酒销量剧增。乙酒厂见状,仿造了甲酒厂的酒瓶,并在酒瓶上标注了甲酒厂的专利号。乙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
    • B、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 C、构成了冒充专利行为
    • D、侵犯了甲酒厂的专利权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甲日用品厂生产的“好”牌洗衣粉,其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乙日用品厂推出“女子”牌洗衣粉,其包装与“好”牌洗衣粉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厂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
    • B、“好”牌洗衣粉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 C、两种商品包装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D、两种商品包装虽外观近似,但常用“好”牌洗衣粉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真题]
    A

    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

    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

    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

    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由此可知,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
    B项,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
    CD两项,对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假冒仿冒,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即一般的消费者会产生混淆,也构成混淆行为。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
    A

    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权

    B

    乙厂侵犯了甲厂的在先权利

    C

    甲、乙两厂互相都有侵权行为

    D

    甲、乙两厂都没有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乙厂先取得商标权,甲厂对其进行使用,构成侵权。

  • 第12题:

    单选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省内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禁止

    B

    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乙厂对甲厂并不构成侵权

    D

    “太岁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厂2000年在其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瓶上一直独立地使用其设计的特有包装装潢,大做广告,广为人知。乙厂2005年也在其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瓶上使用类似包装装潢,并于2008年取得了专利权。2009年,甲厂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权利。此案中,工商部门认定乙厂没有侵犯甲厂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因为其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已经取得了专利权。这一定性是对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 第14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16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17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答案:C
    解析:

  • 第18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符合上述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B项行为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选项中也未提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中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但误报道为乙电器厂,甲电器厂并没有故意捏造或散布关于乙电器厂产品的虚伪事实,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混淆行为,D项中甲厂产品与乙厂相似,并使得消费者仔细辨别才能区别,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19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 第20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 B、乙厂
    • C、甲厂法定代表人
    • D、乙厂法定代表人
    • E、某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乙工厂为了增加自己产品销量,模仿某著名厂家甲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甲工厂生产的。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乙工厂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 B、尽管包装类似,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区分出来属于乙工厂生产,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C、乙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构成侵权
    • D、如果甲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专利权,则乙工厂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真题]
    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

    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

    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项,甲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其行为不违法,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过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消费者需要仔细辨认才可区分,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工厂为增加产品销量,故意模仿某著名厂家乙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由乙生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构成侵权

    B

    尽管包装装潢类似,但是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区分出来属于甲工厂生产,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

    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甲工厂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D

    如果乙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则甲工厂的行为合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