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为什么?
本问涉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问题。在债权保全撤销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则发生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汽车。李某不是该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该汽车。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25岁)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某酬金。两日后,赵某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当时在站内停有10余辆其他车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保险公司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8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10题:
一般情况下,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3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如果张某已经将汽车交给丙,丙可以请求张某办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汽车还在张某手中,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乙可以请求张某交付汽车
如果张某将汽车交付给甲,但为乙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甲可以请求将汽车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第11题:
赵某先与刘某签订合同,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王某出价较高,刘某应将汽车交付给王某
刘某可以自行决定将汽车交付给赵某或王某
经王某同意,刘某可以将汽车交付给赵某
第12题:
赵某获得的车库使用权是物权
赵某获得的车库使用权可以没有期限限制
赵某获得的车库使用权不能对抗刘某
如经多次催告赵某仍不按约支付使用费,刘某可以收回车库使用权
第13题:
A、侯某
B、侯某的强占行为
C、汽车
D、返还汽车的义务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赵某与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案
赵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邱某的父亲重病需要大量医药费,但赵某不愿意负担治疗费用,邱某无奈,向法院申请离婚请求分割财产,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邱某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将夫妻共有,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价值70万元的汽车判决归邱某所有。
法院判决作出后、在邱某变更车辆登记之前,赵某以该汽车作抵押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使邱某不能将汽车变现,赵某将法院判决相关事项告知郑某后把汽车借给没有驾照的郑某使用,并谎称车辆被盗。一日,郑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身严重受损。经查,郑某负全部责任。
【问题】
1.法院将汽车判归邱某所有,有何法律依据?
2.李某能否取得汽车抵押权,为什么?
3.汽车价值减损,李某的债权如何保护?
4.若汽车报废后,保险赔偿40万元,邱某的损失如何弥补?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申请分割部分财产。
2.可以。汽车自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归邱某所有,赵某将汽车抵押给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汽车登记在赵某名下,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汽车为赵某所有,李某善意取得抵押权。
3.赵某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抵押权人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恢复汽车的价值或者要求赵某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赵某不履行的,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提前清偿债务。
4.邱某有权获得40万元保险金,余下的损失部分可要求赵某、郑某赔偿。
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保证债务履行物权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减损会增加债务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故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重新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可能因为债务无法履行而使自己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王某(29岁)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25岁)合谋,由赵将王某承包的篙县汽车站的一辆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属于该汽车站,投保人也为该汽车站),事后付给赵酬金。两日后,赵携带汽油到该汽车站,将王某停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损失1万多元。当时于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中保财产公司篙县与公司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篙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万元。()
第22题:
该转让行为有效
梁某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祝某无权追回该汽车
祝某有权追回该汽车
第23题:
赵某优先于刘某受偿
刘某优先于张某受偿
张某优先于赵某受偿
刘某优先于赵某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