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A公司和连云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事后以传真方式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B公司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A.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B.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C.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D.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题目

青岛A公司和连云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事后以传真方式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B公司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

A.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B.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C.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D.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考题
更多“青岛A公司和连云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事后以传真方式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日照 ”相关问题
  • 第1题: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并非当然无效,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A、B、C三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D项中的口头约定不构成书面形式,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 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则该购销合同应当()。

    A.视为没有成立
    B.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C.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D.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2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第4题: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且没有指出是否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因此可以由此认定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就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
    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
    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
    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