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酒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授意其妻成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其任职的酒业公司及下属酒厂提供包装材料,四年谋取利润200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______错误。A.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B.滥用职权C.为亲友非法牟利D.不构成违纪

题目

某国有酒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授意其妻成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其任职的酒业公司及下属酒厂提供包装材料,四年谋取利润200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______错误。

A.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B.滥用职权

C.为亲友非法牟利

D.不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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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 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折]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囱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题: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孙某即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3题: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孙某即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甲的行为应定(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精解】甲受国有公司委托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5万元的财物,构成贪污罪。故选D项。

  • 第5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